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最高人民法院釋明以他人未經同意洩漏發明創造內容主張不喪失優惠期的聲明的期限及起算點

2026.02.05

A公司為一外觀設計專利之專利權人,系爭外觀設計專利經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主張無效證據為某網站的直播內容已揭露系爭外觀設計專利。中國大陸國知局審查後宣告系爭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在無效宣告決定作成後,A公司向中國大陸國知局提交新穎性優惠期主張,然中國大陸國知局認為主張新穎性優惠期應當在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洩漏事實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但A公司提出主張新穎性優惠期時已逾兩個月,故不接受其請求。A公司遂申請復議。
  
經審查後,復議決定認為A公司之新穎性優惠期主張已逾兩個月,因此認定中國大陸國知局之審查並無違誤,故駁回復議請求。A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A司提出新穎性優惠期的時間,已逾《專利審查指南》規定之兩個月期限,駁回訴訟請求。A公司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時指出,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及2010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並未明確規定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他人未經其同意洩露發明創造內容而提出新穎性優惠期聲明的具體期限。《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後得知他人未經其同意洩露發明創造內容的,應在得知情況後兩個月內提出新穎性優惠期主張,逾越期限則不得適用。A公司主張,上述期限規定在《專利審查指南》不適用於無效宣告請求。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主張制度設計目的是要督促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履行聲明義務,不應因專利所處審查階段不同而有差異。如專利權人是在專利授權公告後才知悉他人未經同意揭露發明內容,仍符合《專利審查指南》中「在申請日以後知悉」之情形。換言之,在《專利審查指南》未作相反規定的情況下,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主張新穎性優惠期者仍應參考適用《專利審查指南》指出之兩個月期限的規定。因此,A公司提出新穎性優惠期之主張確實已超過期限,故中國大陸國知局未予接受該新穎性優惠期主張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來源:以他人擅自泄密为由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期限及起算点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6年1月14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254.html>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