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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判決:PTAB延後IPR立案重新審酌之行為,依 35 U.S.C.§ 314(d)不得提起上訴

2026.01.22

本案涉及美國第10,619,580號、第10,781,760號與第9,708,965號專利,專利權人為 Electronic Bio-Sciences LLC,前述專利技術內容涉及內燃機燃料管理系統。專利權人於2020年向地院對Ford Motor Company(後稱Ford Motor)提出侵權訴訟。在地院作出判決前,Ford Motor向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 針對前述三件專利提出兩造重審 (Inter Parte Review, IPR)。2021年,在PTAB尚未決定是否立案前,地院採用專利權人所主張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Claim Construction),並於審理後依雙方合意,作出Ford Motor未侵權的判決,嗣後專利權人上訴至CAFC。
  
在地院採用較為限縮性的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後,PTAB拒絕對前述三件IPR立案。Ford
Motor主張專利權人已上訴至CAFC,向PTAB提出立案與否的再聽證 (rehearing) 請求,且請求於CAFC作出判決後再決定是否立案,後經PTAB同意。嗣後,CAFC撤銷地院不侵權判決,並認為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不應被限縮解釋,隨後PTAB重新審酌並准予IPR立案,最後做成最終書面決定,認定系爭專利受挑戰之請求項均為無效,專利權人二度上訴至CAFC。
  
專利權人於CAFC庭審中,主張PTAB不應暫緩立案與否的再聽證請求,且PTAB事後准許IPR之立案已屬逾法律權限的行為,應駁回三件IPR。CAFC對此表示相反意見,指出專利權人之爭執實質上係對 PTAB 立案及再聽證決定提出挑戰,依 35 U.S.C. § 314(d),此類決定屬最終且不可上訴;且專利權人亦未能證明 PTAB 曾作成法律意義下之「暫緩程序」。CAFC 認為 PTAB 僅係合理等待申請專利範圍爭議獲得釐清,並未逾越權限,遂維持 PTAB 認定系爭專利無效之最終書面意見。

資料來源:
1.    Judicial Review of Alleged USPTO Stay of IPR Reconsideration Barred Under 35 U.S.C. § 314(d), IPO Daily News. January 6, 2026.
2.    Ethanol Boosting Systems, LLC,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V. Ford Motor Company, Fed Circ. 2024-1381, 2024-1382, 2024-1383. December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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