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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雖相應結構名稱不同,功能等用途無實質差異的技術特徵不構成區別特徵

2026.01.22

本案專利權人為A公司,其持有一件名稱為「一種適用於水泥窯處理替代燃料的固定爐排預燃爐」的實用新型專利。該件實用新型專利被B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中國大陸國知局審查後宣告系爭專利權全部無效。A公司不服提起訴訟後,一審判決認為,本案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即證據4(專利權人之在先專利)中的燃燒平臺未公開系爭專利中的熱解段爐排,故撤銷中國大陸國知局的無效宣告決定。中國大陸國知局與B公司均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後認為,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表明,無論是在熱解段或在燃燒段,其針對的物料及反應溫度均相同,相同的物料如在燃燒段能夠燃燒,則在熱解段也必然能燃燒或者部分燃燒。雖然與證據4「燃燒平臺」對應的結構在系爭專利中被命名為「熱解段爐排」,但二者的工作原理相同,系爭專利與證據4的技術方案在結構上並無實質差異。
  
其次,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僅限定熱解段是寬度範圍為500-1200mm的水準平臺,與證據4所述的燃燒平臺相比,除平臺是否水準及平臺寬度不同以外,二者在其他結構上並無實質差異,系爭專利說明書也未記載專利權人聲稱的熱解段具備接觸更少氧氣的效果。最後,系爭專利在熱解段爐排與證據4在燃燒平臺的物料、反應溫度、空氣或氧氣含量相關的工作原理及結構設置均相同或基本相同,系爭專利並未記載在其他技術手段不變的情況下,將燃燒平臺變更為熱解段爐排能夠帶來無法預期的效果,A公司也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系爭專利的熱解段爐排具無法預期的技術效果,即二者在功能及效果上具備實質差別。綜上,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指出,在名稱不同,但結構功能用途均無實質差異的技術特徵基礎上,系爭專利之全部權利要求均缺乏創造性,應被宣告無效。

資料來源:仅名称不同结构功能用途均无实质差异的技术特征不构成区别特征,中國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12月18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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