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發明專利權人持有一名稱為「熱像裝置和熱像拍攝方法」的發明專利,其向一審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指控某公司販賣的被訴侵權產品侵害涉案專利,請求被控侵權者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權利要求限定的「參照圖像」及「參照圖像相關的構成資料」之技術特徵。經查,被訴侵權產品須透過被控侵權者提供的軟體製作的台賬資訊透過SD卡導入被訴侵權產品,被訴侵權產品才具備前述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故一審法院認為,該軟體技術特徵不屬於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不構成侵權,故專利權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技術領域技術者知悉,基於相同的硬體基礎,產品會因配套的軟體不同而具備不同功能,如產品製造者將配套軟體作為出售產品的附件與產品一併提供給購買方,由購買方將產品與軟體組合在一起使用,因組合後的技術方案實際上是產品製造者主觀明知並整體提供給購買方,故可將產品本身的技術特徵與軟體技術特徵組合後形成的技術方案認定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見通過外部存儲介質導入的資料屬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構成資料」。本案提示證據顯示,被訴侵權產品確實套用上述狀況後,具備涉案專利「參照圖像」及「參照圖像相關的構成資料」技術特徵,故改判上海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專利權人經濟損失。
資料來源:產品及其配套軟體組合使用時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確定,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12月10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049.html>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權利要求限定的「參照圖像」及「參照圖像相關的構成資料」之技術特徵。經查,被訴侵權產品須透過被控侵權者提供的軟體製作的台賬資訊透過SD卡導入被訴侵權產品,被訴侵權產品才具備前述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故一審法院認為,該軟體技術特徵不屬於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不構成侵權,故專利權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技術領域技術者知悉,基於相同的硬體基礎,產品會因配套的軟體不同而具備不同功能,如產品製造者將配套軟體作為出售產品的附件與產品一併提供給購買方,由購買方將產品與軟體組合在一起使用,因組合後的技術方案實際上是產品製造者主觀明知並整體提供給購買方,故可將產品本身的技術特徵與軟體技術特徵組合後形成的技術方案認定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見通過外部存儲介質導入的資料屬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構成資料」。本案提示證據顯示,被訴侵權產品確實套用上述狀況後,具備涉案專利「參照圖像」及「參照圖像相關的構成資料」技術特徵,故改判上海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專利權人經濟損失。
資料來源:產品及其配套軟體組合使用時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確定,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12月10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0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