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專利局宣布,自2025年12月31日起實施新的異議程序,發明專利於核准公告日起6個月內,第三人得對該專利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理由僅限於新穎性、顯而易見性、可准予專利標的與說明書是否充分揭露 (sufficiency)。
提出異議時須一併檢附異議理由,該專利經被提出異議後,專利權人得提出答辯,答辯內容可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的更正;異議人則可針對專利權人的答辯進一步提出補充理由。無論專利權人是否有提出更正,異議委員會 (Opposition Committee) 會考量兩造提出的主張,進行審查後做出維持該件專利有效或者是無效的決定。需注意的是,異議請求僅能以書面方式提出,且不用進行口頭審理。
資料來源:New Patent Regulations in Malaysia, Amica Law Alerts. December 23, 2025.
提出異議時須一併檢附異議理由,該專利經被提出異議後,專利權人得提出答辯,答辯內容可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的更正;異議人則可針對專利權人的答辯進一步提出補充理由。無論專利權人是否有提出更正,異議委員會 (Opposition Committee) 會考量兩造提出的主張,進行審查後做出維持該件專利有效或者是無效的決定。需注意的是,異議請求僅能以書面方式提出,且不用進行口頭審理。
資料來源:New Patent Regulations in Malaysia, Amica Law Alerts. December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