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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專利權人默認許可,不構成侵權

2025.12.25

本案專利權人持有中國大陸第20111040325X.X號發明專利。專利權人認為兩家公司之工程採用的技術方案侵害上述涉案專利,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控侵權者停止侵權,並賠償300萬人民幣。

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駁回專利權人的請求,並於判決中表示,專利侵權判定的關鍵在於實施專利是否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如獲得專利權人的明示許可,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自然不屬侵權行為;如行為人實施專利雖未獲得專利權人明示許可,但結合具體案情,根據專利權人的行為可推斷其具有默認許可的意思表示,則可認定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專利權。專利權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後指出,專利權人於本案中深度參與涉案工程的設計工作,且經查明,涉案工程的施工圖的設計方案與專利權人發送給某設計公司(本案關係人)的電子郵件相關內容相符,為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而代建合約、施工合約均明確約定該設計方案不得隨意變更,被控侵權者嚴格履行相關合約必然會導致實施涉案專利的結果。最後,專利權人早已知曉涉案工程的發包人和實際使用單位,但其並未將相關專利情況告知發包單位,也未告知代建單位和施工單位。

綜上,在專利權人明知其提供的設計方案用於涉案工程,且深度參與設計工作,涉案工程亦嚴格按照圖紙施工的情況下,應認定專利權人默認許可相關主體在涉案工程中實施涉案專利。易言之,專利權人主動向被控侵權者提供並意圖使其實施專利技術方案,但未揭露其專利權,直至被訴侵權人實施完畢方才請求侵權救濟,最高人民法院肯認被控侵權者主張其已獲得專利權人默認許可。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來源:某围栏系统公司诉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某设计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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