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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之認定

2025.12.11

A公司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B公司對系爭外觀設計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中國大陸國知局審理後宣告系爭專利權全部無效(下稱被訴決定)。專利權人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的行政判決認為,系爭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不應是使用該外觀設計產品製造出的成品的最終用戶,系爭專利與對比設計具明顯區別,故撤銷被訴決定。本案後經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認為,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通常包括在產品交易、使用過程中能夠看到產品外觀的所有消費者。若產品的功能和用途決定其只能被作為組裝產品的部件使用,組裝產品的最終使用者在正常使用組裝產品的過程中仍可看見該部件的外觀設計,則一般消費者既包括該部件的直接購買者、安裝者,也包括組裝產品的最終使用者。如果組裝產品的最終使用者在正常使用組裝產品的過程中無法看到部件的外觀設計,則一般消費者應主要包括該部件的直接購買者、安裝者。

本案系爭專利為線纜連接器,主要用於連接柔性電路板,其作為電子產品部件被安裝在PCB板上使用。電子產品製造完成後,最終使用者無法看到本專利的外觀設計,故本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主要為直接購買、安裝線纜連接器的群體。綜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一般消費者的解釋重新確認系爭專利與對比設計相比不具有明顯區別,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最後撤銷原判,駁回專利權人的訴訟請求。

資料來源:某科技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國大陸最高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11月10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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