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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闡明參加人不得在訴訟遭撤回後繼續訴訟程序

2025.11.27

當歐洲專利權人對第三人行使專利權時,第三人可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105條,在逾越九個月異議期間之後以參加人的身分提出上訴。以下為歐洲專利公約第105條規範第三人具有參加權的兩種情境:

1. 專利權人就相同專利向第三人提出侵權訴訟時;
2. 專利權人請求停止侵權行為之後,第三人提起訴訟,並要求裁定其未侵權時。

第T 1286/23號案件在訴訟過程中被介入。參加人 (Intervener) 主張要對異議部門做出的維持專利權決定提出上訴。歐洲上訴委員會 (Board of Appeal, BoA) 決定將此案件轉介至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EBA),並提出以下疑問:
「當所有上訴被撤回之後,參加該訴訟的第三人是否有權繼續進行上訴程序?特別是第三人是否能夠依據歐洲專利公約第107條第一項,主張其具有與原上訴人相同的法律地位?」

根據EBA先前在第G 1/94號案件中的解釋,第三人可以在異議訴訟期間行使參加權。而第G 3/04號案件也已確立參加人不得在所有訴訟遭撤回之後繼續訴訟程序。

EBA在考慮是否有能夠推翻第G 3/04號案件的理由之後認為,即使法條有修改,但是自從第G 3/04號案件做出決定後,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在實際情況中一直沒有改變,因此第G 3/04號案件仍然適用於現行法律。

EBA重新檢視規範上訴人以及參加人的法律規範,並且確定歐洲專利公約第107條第一項所述的「程序決定中受到不利影響的任何人均可提出上訴」當中的任何人指的是有參與最初程序(異議程序)者。由於參加人並沒有參與最初的異議程序,因此,當訴訟遭撤回時,參加人沒有資格繼續訴訟程序。

EBA最終維持其在第G 3/04號案件中的立場,即訴訟遭撤回後,參加人不得繼續提出上訴,EBA亦表明參加人不能取得與原上訴人相同的法律地位。

資料來源:G 2/24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reaffirms that an Intervener at appeal cannot continue proceedings when all appeals are withdrawn, Venner Shipley, November 10, 2025.
<https://www.vennershipley.com/insights-events/g-2-24-enlarged-board-of-appeal-reaffirms-that-an-intervener-at-appeal-cannot-continue-proceedings-when-all-appeals-are-withdr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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