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發明名稱為「透過無誤差函數壓縮應力曲線的離子交換玻璃」之發明專利。2020年,王某向中國大陸國知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為說明書未揭露任一實施例的易碎性測試,故揭露不充分。中國大陸國知局作出決定,認為易碎性是設計各種玻璃製品時須考慮的因素,已知技術也熟知玻璃易碎性的測試方法,因此王某認為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並未揭露任一實施例的易碎性測試,故主張揭露不充分的理由不成立,因此決定維持系爭專利有效。王某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後撤銷無效宣告決定,命中國大陸國知局重審。中國大陸國知局與專利權人不服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的具體實施例中的玻璃是否不易碎,並未公開任何相關實驗資料,即系爭專利說明書對於技術的揭露並不充分,該領域技術人員透過閱讀說明書,不能確定其生產的玻璃是否滿足低於脆性限值要求。
中國大陸國知局認為,對該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易碎性是設計各種玻璃製品時要考慮的因素,在製備玻璃過程中,透過易碎性測試檢測特定批次玻璃製品的良品率也是生產過程中的必要環節。對此,說明書充分揭露實驗資料的意義不僅在於驗證產品取得的技術效果,更在於使該領域技術人員能依據說明書內容獲得符合特定參數條件、權利要求中限定的產品,才符合說明書揭露充分的要求。然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並未明確說明,使用何種技術方案可確保獲得的玻璃不易碎,該領域技術人員也無法從現有技術或已知常識中獲知,使用系爭專利技術方案生產的玻璃是否不易碎,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中國大陸國知局與專利權人的上訴。
資料來源:以參數限定產品權利要求時說明書的充分公開,中國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10月30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758.html>
一審法院審理後撤銷無效宣告決定,命中國大陸國知局重審。中國大陸國知局與專利權人不服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的具體實施例中的玻璃是否不易碎,並未公開任何相關實驗資料,即系爭專利說明書對於技術的揭露並不充分,該領域技術人員透過閱讀說明書,不能確定其生產的玻璃是否滿足低於脆性限值要求。
中國大陸國知局認為,對該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易碎性是設計各種玻璃製品時要考慮的因素,在製備玻璃過程中,透過易碎性測試檢測特定批次玻璃製品的良品率也是生產過程中的必要環節。對此,說明書充分揭露實驗資料的意義不僅在於驗證產品取得的技術效果,更在於使該領域技術人員能依據說明書內容獲得符合特定參數條件、權利要求中限定的產品,才符合說明書揭露充分的要求。然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並未明確說明,使用何種技術方案可確保獲得的玻璃不易碎,該領域技術人員也無法從現有技術或已知常識中獲知,使用系爭專利技術方案生產的玻璃是否不易碎,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中國大陸國知局與專利權人的上訴。
資料來源:以參數限定產品權利要求時說明書的充分公開,中國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10月30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7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