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專利法所規範之侵權態樣,是屬直接侵權的範疇;至於間接侵權,則適用民法第185條有關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造意」是指教唆他人,引發該他人從事侵權行為;「幫助」是指幫助他人,使該他人易於從事侵權行為。原則上,只要專利權人能證明有直接侵權人存在及其直接侵權行為成立,且造意人或幫助人之「造意」/「幫助」行為與侵權結果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該造意人或幫助人(即間接侵權人)即須負共同侵權責任(即間接侵權責任)。再者,造意人或幫助人是否負(間接)侵權責任,我國實務採「從屬說」,即以受教唆或幫助之他人(即直接侵權人)的行為本身必須構成專利侵害為前提。換言之,須有直接侵權之成立,始有間接侵權責任可言。又判斷直接侵權是否成立,則須視是否符合「全要件原則」而定。所謂「全要件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產品/方法必須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之全部必要技術特徵。
而當受到教唆或幫助之他人是一般消費者時,實務上對於間接侵權責任又是如何認定?本文擬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商法院)112年度民專上第2號民事判決為例,摘要說明智商法院之觀點。
本件專利權人(原告)所據以主張之專利是一種利用燈號訊號啟動之車側影像輔助系統(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102年8月21日至119年9月9日止。原告於市場上購得特定型號之數位錄影系統(系爭錄影系統),加上搭配系爭錄影系統之車用攝影機、天線、記憶卡及7吋彩色液晶顯示幕等配件(以下合稱系爭產品)。系爭產品均由被告所製造及販售。原告乃起訴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向被告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而由於系爭產品之組合尚涉及消費者行為之介入(消費者之選購及設定),因此智商法院亦將「被告生產、販售系爭錄影系統,是否與購買系爭產品之消費者(使用者)構成對系爭專利之共同侵權?」列為訴訟爭點。
智商法院於判決中,一方面認定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即消費者的直接侵權不成立),另一方面則認定被告生產/販售系爭錄影系統之行為,並未與購買系爭產品之消費者構成對系爭專利之共同侵權(即被告的間接侵權亦不成立),摘要其理由如下:
一、系爭錄影系統並非專供「車用」之商品:系爭錄影系統之操作手冊載有「Knot:節海浬/小時」等文字,此為船舶速度單位用語;該操作手冊另載有「I/O警報輸入」等文字,而該I/O警報輸入乃為「通用輸入埠」,非專供「車用」之輸入埠,並無必然連接「車體的燈號訊號」之需求;且系爭產品並非於出廠時即預設為僅供車載錄影之用,其亦得供船舶、居家或商業使用。
二、原告所稱之「系爭產品」係原告自行搭配組合而成:參酌被告官方網站相關介紹及產品資訊等內容,均未見被告有自行將上述產品搭配組合後成套販售之情事。系爭錄影系統實質上為一個普通之監視主機設備,在未修改預設值之情況下(即公規版),系爭產品將各攝影機輸入之影像訊號輸出至顯示幕上,該主機除可連接車用攝影機之外,亦可連接一般家用或商用攝影機,端看消費者如何使用;該主機得使用於任何場所,更可搭配其他廠牌攝影機使用;無論是系爭產品之操作手冊或被告官網均未教導消費者如何安裝或接線,系爭產品乃原告為取證目的而自行搭配組合而成,與被告無涉。
三、系爭錄影系統應屬「通用品」或「非專供侵害系爭專利用途之商品」:我國交通法規及安全審驗基準並未限制消費者使用車用攝影機之廠牌,亦無限定特定規格,端視消費者如何選購、搭配及設定,並決定在何種場域使用(例如船舶、居家)。被告亦未限制購買者僅能依照原告之組合方式組合系爭產品,是以原告在自行組合系爭產品之情況下進行系爭產品之解析,並與系爭專利進行比對,其比對客體顯然有誤。再者,原告乃自行將系爭產品(包含所另購之配件)設定成符合系爭專利所述之技術特徵,故不應將之認定為被告之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是原告自行選購被告產品搭配組合而成,被告並無限制或教示消費者應購買該等配件與系爭錄影系統加以組合或將之成套販售,原告將其自組之系爭產品作為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標的,已有比對錯誤之不當;此外,縱使以原告所自組之系爭產品加以比對,系爭產品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文義或均等範圍(不符合全要件原則,即不成立直接侵權),則被告所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自無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情事。簡言之,既然直接侵權不成立,則被告亦無需負民法第185條之間接侵權責任。更何況系爭產品經智商法院認定是屬通用品,並非專供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目的而使用,且消費者購買系爭產品(包含配件)後之設定行為亦與被告無涉,被告自無由構成對系爭專利之共同侵權可言。
由本件判決可知,於判斷間接侵權時,除本文第二段所提及之要素外,亦得將被控侵權產品是否為「通用品」或「非專供侵害專利權用途之商品」(其並非專利法所明定之法律要件,而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併予納入考量。
參考資料: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2. 台一國際法律事務所官網文章:「淺談專利間接侵權與共同侵權行為」(作者:蔣文正 律師) (2014年6月26日) https://www.taie.com.tw/cloud-edm-article.php?no=10100
「造意」是指教唆他人,引發該他人從事侵權行為;「幫助」是指幫助他人,使該他人易於從事侵權行為。原則上,只要專利權人能證明有直接侵權人存在及其直接侵權行為成立,且造意人或幫助人之「造意」/「幫助」行為與侵權結果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該造意人或幫助人(即間接侵權人)即須負共同侵權責任(即間接侵權責任)。再者,造意人或幫助人是否負(間接)侵權責任,我國實務採「從屬說」,即以受教唆或幫助之他人(即直接侵權人)的行為本身必須構成專利侵害為前提。換言之,須有直接侵權之成立,始有間接侵權責任可言。又判斷直接侵權是否成立,則須視是否符合「全要件原則」而定。所謂「全要件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產品/方法必須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之全部必要技術特徵。
而當受到教唆或幫助之他人是一般消費者時,實務上對於間接侵權責任又是如何認定?本文擬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商法院)112年度民專上第2號民事判決為例,摘要說明智商法院之觀點。
本件專利權人(原告)所據以主張之專利是一種利用燈號訊號啟動之車側影像輔助系統(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102年8月21日至119年9月9日止。原告於市場上購得特定型號之數位錄影系統(系爭錄影系統),加上搭配系爭錄影系統之車用攝影機、天線、記憶卡及7吋彩色液晶顯示幕等配件(以下合稱系爭產品)。系爭產品均由被告所製造及販售。原告乃起訴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向被告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而由於系爭產品之組合尚涉及消費者行為之介入(消費者之選購及設定),因此智商法院亦將「被告生產、販售系爭錄影系統,是否與購買系爭產品之消費者(使用者)構成對系爭專利之共同侵權?」列為訴訟爭點。
智商法院於判決中,一方面認定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即消費者的直接侵權不成立),另一方面則認定被告生產/販售系爭錄影系統之行為,並未與購買系爭產品之消費者構成對系爭專利之共同侵權(即被告的間接侵權亦不成立),摘要其理由如下:
一、系爭錄影系統並非專供「車用」之商品:系爭錄影系統之操作手冊載有「Knot:節海浬/小時」等文字,此為船舶速度單位用語;該操作手冊另載有「I/O警報輸入」等文字,而該I/O警報輸入乃為「通用輸入埠」,非專供「車用」之輸入埠,並無必然連接「車體的燈號訊號」之需求;且系爭產品並非於出廠時即預設為僅供車載錄影之用,其亦得供船舶、居家或商業使用。
二、原告所稱之「系爭產品」係原告自行搭配組合而成:參酌被告官方網站相關介紹及產品資訊等內容,均未見被告有自行將上述產品搭配組合後成套販售之情事。系爭錄影系統實質上為一個普通之監視主機設備,在未修改預設值之情況下(即公規版),系爭產品將各攝影機輸入之影像訊號輸出至顯示幕上,該主機除可連接車用攝影機之外,亦可連接一般家用或商用攝影機,端看消費者如何使用;該主機得使用於任何場所,更可搭配其他廠牌攝影機使用;無論是系爭產品之操作手冊或被告官網均未教導消費者如何安裝或接線,系爭產品乃原告為取證目的而自行搭配組合而成,與被告無涉。
三、系爭錄影系統應屬「通用品」或「非專供侵害系爭專利用途之商品」:我國交通法規及安全審驗基準並未限制消費者使用車用攝影機之廠牌,亦無限定特定規格,端視消費者如何選購、搭配及設定,並決定在何種場域使用(例如船舶、居家)。被告亦未限制購買者僅能依照原告之組合方式組合系爭產品,是以原告在自行組合系爭產品之情況下進行系爭產品之解析,並與系爭專利進行比對,其比對客體顯然有誤。再者,原告乃自行將系爭產品(包含所另購之配件)設定成符合系爭專利所述之技術特徵,故不應將之認定為被告之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是原告自行選購被告產品搭配組合而成,被告並無限制或教示消費者應購買該等配件與系爭錄影系統加以組合或將之成套販售,原告將其自組之系爭產品作為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標的,已有比對錯誤之不當;此外,縱使以原告所自組之系爭產品加以比對,系爭產品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文義或均等範圍(不符合全要件原則,即不成立直接侵權),則被告所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自無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情事。簡言之,既然直接侵權不成立,則被告亦無需負民法第185條之間接侵權責任。更何況系爭產品經智商法院認定是屬通用品,並非專供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目的而使用,且消費者購買系爭產品(包含配件)後之設定行為亦與被告無涉,被告自無由構成對系爭專利之共同侵權可言。
由本件判決可知,於判斷間接侵權時,除本文第二段所提及之要素外,亦得將被控侵權產品是否為「通用品」或「非專供侵害專利權用途之商品」(其並非專利法所明定之法律要件,而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併予納入考量。
參考資料: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2. 台一國際法律事務所官網文章:「淺談專利間接侵權與共同侵權行為」(作者:蔣文正 律師) (2014年6月26日) https://www.taie.com.tw/cloud-edm-article.php?no=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