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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不同發明目的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認定

2025.11.13

本案涉案發明專利權人所持的發明專利名稱為「塑膠袋封裝機包裝物的導向裝置」,其向人民法院請求判被控侵權者停止侵權且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100萬人民幣,並銷毀庫存半成品。被控侵權者主張其並未侵害涉案專利權、專利權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且賠償金額明顯過高。被控侵權者僅有半成品,且專利權人未舉證證明半成品是否侵權,其無義務銷毀半成品。

一審法院審理後指出,涉案專利共有3項權利要求,專利權人在本案中主張專利權的權利要求為權利要求1,具體為「1.一種塑膠袋封裝機包裝物的導向裝置,其特徵在於包括導向槽、導向槽座、擺軸,所述導向槽固定安裝在導向槽座上,所述導向槽座活動套裝在所述擺軸上,所述擺軸上固定安裝有上、下擺臂,所述上擺臂與導向槽座通過第一拉簧連接,所述下擺臂與凸輪動接觸。」。

一審法院與涉案專利比對後,駁回專利權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專利權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界定的「所述下擺臂與凸輪動接觸」技術特徵,應結合涉案專利發明目的進行理解。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記載,涉案專利是在封裝機導向槽普遍採用的、準確性高的機械凸輪和擺臂機構基礎上進行的技術改進。據此,涉案專利發明目的是針對機械凸輪傳動方式提高導向裝置運行穩定性。在涉案專利旨在對機械凸輪傳動方式進行技術改進的情形下,不應將氣動及電器控制傳動方式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其次,關於技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下擺臂與氣缸連接」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的發明目的和整體技術無關,不能替代涉案專利所述「下擺臂與凸輪動接觸」技術特徵,二者不構成等同技術特徵。被訴侵權產品不具涉案專利所述「下擺臂與凸輪動接觸」的技術特徵,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被訴侵權技術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並駁回專利權人的上訴。

資料來源:採用不同技術路徑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認定,最高人民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10月23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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