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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如權利要求僅涉及對電腦程式本身的改進,不屬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

2025.11.13

本案新型專利權人持有的新型專利之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基於電腦視覺技術的智慧秤重裝置。B公司(下稱無效宣告請求人)以系爭專利不屬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且不具創造性為由,請求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中國大陸國知局審理後作出系爭新型專利權有效的無效宣告決定,無效宣告請求人不服便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硬體中涉及的程式屬已知技術,權利要求1的技術的取得不依附於電腦程式改進,因此符合實用新型專利客體的規定,故駁回無效宣告請求人的請求。無效請求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說明書記載,系爭權利要求1的本質明顯可看出均是對電腦程式模組本身的限定。另外,說明書記載可看出系爭專利本質主要是透過對電腦程式本身的限定實現其發明目的。更者,系爭專利硬體中涉及的電腦程式不屬於現有技術中已知的電腦程式。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於既包含硬體的改進,又包含電腦程式的產品權利要求,如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在硬體部分,且所涉及的電腦程式為已知的,可認為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如僅涉及對電腦程式本身的改進,一般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是以,最高人民法案認定系爭專利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撤銷一審判決及無效宣告決定,發回中國大陸國知局命重新作出決定。

資料來源:仅涉及对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10月22日。
<http://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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