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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專利申請權碰到被冒用時

2025.10.30

一、    前言
筆者曾在本雙週電子報第373期撰寫「談專利法修正草案中對非真正申請權人之專利舉發」一文,該文是從「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角度來談論,文中固有引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81號民事判決,將智商法院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二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移轉專利權,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續審,惟並未再就最高法院之判決提出拙見,本文想從另一角度來續談專利申請權被侵害時之話題。

二、從本質內涵來看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
專利法第1條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法。專利權本質上就是國家為了鼓勵發明人,將其研發之技術公開,國家賦與發明人,在一定期間享有排他之權利,促進產業發展進步,這是技術公開和政府賦與壟斷權間之條件交換,專利的本質內涵是研發之技術內容。專利法第5條規定: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專利申請權人在專利申請案審查後,有期待可能取得專利權,這種期待即所謂之期待權,是取得權利的先行地位,該地位因受法律保護而具有權利性質,將隨著申請權人取得專利權的要件而完備,期待權將發展成為既得權利,因之我們將專利申請權定性為期待權,應無爭論,而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86號判決就期待權之侵害,曾揭示:其賠償責任亦須俟條件成就時,方始發生之意見。

三、專利申請權被侵害之民事訴訟
台一專利商標雜誌第259期何娜瑩律師有發表「淺談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取回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之爭議」一文,文中並整理分析: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可否依民法第179條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移轉專利權?智商法院之不同判決意見,何律師之結論係認為:「智慧局已提出專利法修正草案以試圖解決現行實務上爭論,但在現行專利法既有缺漏下,似應讓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得主張不當得利之規定,以保障其權益為是」,筆者贊同之,而何律師前揭文章發表之同時,智商法院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認為: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可以用民法第179條對冒名申請權人,主張移轉專利權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81號將之廢棄,判決中有一段理由是:「上訴人取得之系爭專利權,係專利專責機關所給予,倘被上訴人未經該專責機關依法公告給予專利權,可否認其所受損害即為系爭專利權,而得請求返還該專利權?尚有進一步斟酌之必要」。筆者就上揭最高法院發回之理由,總覺得怪怪的!茲提出筆者之管見如次:

1、按專利的本質內涵是發明人所研發之技術內容,而冒名專利申請權人係拿取真正專利申請權人之研發技術內容去申請專利,專利專責機關審查之標的也就是申請文件上所載之技術內容,如有事證證明該技術內容就係原告所研發之技術內容,則專利專責機關之所以給予專利權,係因為申請文件上所載技術內容,符合專利授與之要件,使得專利申請之期待利益,轉化成為既得權利,就如同因條件成就而取得利益一樣,豈可謂因該專責機關依法公告核准給予專利權,即遽然否認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所受損害並非所核准之專利權?

2、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1752號判決意旨認為專利權歸屬之爭議屬私權爭執得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救濟,甚且在實務上智慧局就專利歸屬之爭議,很難如法院可為實質調查以判斷其真實之權利歸屬。民法第1條除了提供法官審理民事案件之適用順位外,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法官不能因法無明文而拒絕保護,而使權利人求訴無門,又何況「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因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的利益,而不具保有該利益之正當性,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成立不當得利,為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722號民事判決所揭示之意旨。然智商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判決號判決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民事判決意旨,而認為:「系爭專利乃被告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經智慧局核准審定後被告取得系爭專利,被告並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系爭專利之利益」,因而該判決僅准予確認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為原告所有而己,至於原告訴請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專利為原告所有,不予准許,筆者並不認同該判決。而智商法院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讓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得主張不當得利之規定,以保障真正專利申請權人之權益之見解,應予贊同,因為:「因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的利益,而不具保有該利益之正當性,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成立不當得利」,乃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722號就「無法律上之原因」所詮釋之判決意旨,俾使依法取得專利申請權之人,當期待權發展成為既得權利時,可從不具保有該期待利益正當性之冒名申請人手上,取回專利權,得到充分保護,以落實有權利斯有救濟及保護。

參考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86號民事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175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722民事判決。
智商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第40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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