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stocrat Technologiest(下稱:Aristocrat)為澳洲最大的博弈機台製造商,其持有一件與電子遊戲機 (electronic gaming machines, EGMs) 或自助式賭博機 (slot machine) 相關的專利(下稱:系爭專利)。2025年9月16日,聯邦法院合議庭 (Full Court of the Federal Court) 裁定系爭專利的部分請求項屬於「製造方法」(manner of manufacture, MoM),因此具有可專利性。
MoM為發明適格性的要件,此概念源自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Statute of Monopolies)。由於澳洲專利法僅要求請求項須符合《壟斷法》所指的MoM概念,而未明確定義哪些事項具適格性,因此澳洲必須依賴判例法來判斷請求項是否具備適格性。
1959年,高等法院裁定請求項需要具備「人為創造的事件」以及「經濟價值」。然而十年過後,這些依循先例所定義出的發明適格性概念,反而成為MoM應用在電腦發明的阻礙。
2018年,澳洲專利局局長認為,由抽象概念或是僅由遊戲規則構成的發明不具適格性,因此宣布系爭專利無效。2020年,聯邦法院的法官裁定,抽象概念具有發明適格性。2021年,合議庭以系爭專利的第一請求項不屬於MoM為由,裁定系爭專利無效。
Aristocrat提出上訴。2022年,高等法院否定合議庭的決定,六位法官都對於在前一審所做的兩步測試分析抱持懷疑的態度。然而,由於六位法官在反對理由上無法取得共識,因此案件發回初審法官。2024年初審法官裁定其餘的請求項均無效,Aristocrat再次提出上訴。
最後,合議庭認為,發明適格性的判斷應回歸最初的原則,而且應該以更全面的方法檢視一發明是否屬於人為創造且具有經濟價值,再判斷該發明是否具有適格性。合議庭亦認為「改進電腦技術」這項要求太過僵化與狹隘,於是裁定爭議專利有效。
由於澳洲專利局近年大量使用兩步驟測試,導致許多電腦技術與實體機械相關的發明專利遭駁回,因此本件判決也會影響後續澳洲專利局對相關專利的審查態度。
資料來源:Australian court rules in favour of slot machine manufacturer Aristocrat in patent case, AsiaIP, October 2025.
<https://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australian-court-rules-in-favour-of-slot-machine-manufacturer-aristocrat-in-patent-case>
MoM為發明適格性的要件,此概念源自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Statute of Monopolies)。由於澳洲專利法僅要求請求項須符合《壟斷法》所指的MoM概念,而未明確定義哪些事項具適格性,因此澳洲必須依賴判例法來判斷請求項是否具備適格性。
1959年,高等法院裁定請求項需要具備「人為創造的事件」以及「經濟價值」。然而十年過後,這些依循先例所定義出的發明適格性概念,反而成為MoM應用在電腦發明的阻礙。
2018年,澳洲專利局局長認為,由抽象概念或是僅由遊戲規則構成的發明不具適格性,因此宣布系爭專利無效。2020年,聯邦法院的法官裁定,抽象概念具有發明適格性。2021年,合議庭以系爭專利的第一請求項不屬於MoM為由,裁定系爭專利無效。
Aristocrat提出上訴。2022年,高等法院否定合議庭的決定,六位法官都對於在前一審所做的兩步測試分析抱持懷疑的態度。然而,由於六位法官在反對理由上無法取得共識,因此案件發回初審法官。2024年初審法官裁定其餘的請求項均無效,Aristocrat再次提出上訴。
最後,合議庭認為,發明適格性的判斷應回歸最初的原則,而且應該以更全面的方法檢視一發明是否屬於人為創造且具有經濟價值,再判斷該發明是否具有適格性。合議庭亦認為「改進電腦技術」這項要求太過僵化與狹隘,於是裁定爭議專利有效。
由於澳洲專利局近年大量使用兩步驟測試,導致許多電腦技術與實體機械相關的發明專利遭駁回,因此本件判決也會影響後續澳洲專利局對相關專利的審查態度。
資料來源:Australian court rules in favour of slot machine manufacturer Aristocrat in patent case, AsiaIP, October 2025.
<https://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australian-court-rules-in-favour-of-slot-machine-manufacturer-aristocrat-in-patent-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