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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設計新法之維修條款簡介

2025.10.30

一、前言
與歐盟設計有關之歐盟設計條例 (EU Design Regulation,EUDR) 與歐盟設計指令 (EU Design Directive,EUDD) 的修法在2024年11月18日公布於官方公報,並訂於官方公報公布之日起第二十天(即2024年12月8日)生效。
  
根據修訂後之歐盟設計條例,申請人自2025年5月1日起已可以向歐盟智慧財產局 (EUIPO) 提交歐盟設計申請,另有部分需進一步研擬之法規,將要等到2026年7月1日完成第二階段立法後才能生效。其中,現行歐盟設計條例在第20a條正式引入「維修條款 (Repair Clause,或稱維修免責條款)」,確立「為恢復產品外觀而使用的替換零件,在滿足特定條件的前提下,不構成對設計專利的侵權」為歐盟設計的正式規定。

前述維修條款在2001年12月12日公布之關於共同體設計 (Community Design) 的歐盟理事會第6/2002號條例第110條也有類似規定,但該規定屬於過渡條款,僅在設計條例修正案生效前有效,故在現行歐盟設計條例生效後,該過渡條款已然失效,但也確定維修條款在歐盟設計中成為了永久性的規定。
  
此外,歐盟設計指令用以管轄各歐盟成員國有關設計的相關法規,而此次修訂後的歐盟設計指令也包含了前述維修條款,亦即成員國必須在該國有關設計的相關法規中納入與前述現行歐盟設計條例相同的維修條款,以使各成員國與歐盟在設計保護方面的規定一致,減少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壁壘。

依規定,歐盟成員國必須在2027年12月9日前完成相關立法,若該成員國原有的設計相關法規在2024年12月8日前已包含維修條款之基本規定,則允許在2032年12月9日前完成相關立法即可,這意味著歐盟境內對於維修用零件的看待方式,可能要到2032年12月9日才會完全趨於一致。

二、維修條款的具體規定
現行歐盟設計條例第20a條第1項規定:對於構成複合產品 (complex product) 之組成部分 (component part) 的設計,若該組成部分的設計取決於該複合產品的外觀,且該組成部分的唯一用途是修復該複合產品以恢復其原始外觀,則不予保護。

另歐盟設計條例第3條定義:「複合產品」是指由多個可更換的組成部分組成、允許拆卸和重新組裝的產品。

依上述規定,用於將複合產品恢復至其原始外觀的替換零件不屬於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其中須注意的是,替換零件必須與待替換之組成部分在外型、顏色等各方面完全相同,才能達到恢復複合產品之原始外觀目的,也才能被排除在設計的保護範圍之外,且替換零件必須是複合產品在正常使用狀態下,從外觀可見的外部構件(例如車門、引擎蓋),才屬於可排除設計保護的部分外觀不可見的內部構件(例如墨水匣) 則不在可排除設計保護的範圍內,惟具體判斷結果仍須視實際案情而定。
  
現行歐盟設計條例第20a條第2項再規定:如果複合產品之組成部分的製造商或銷售商未能在產品上以清晰可見的標識或以其他適當形式及時告知消費者用於維修該複合產品之物品的商業來源和製造商身份,以便消費者能在可用於維修的競爭產品之間做出明智的選擇,則不得援引第1項之規定。
第3項進一步規定:複合產品之組成部分的製造商或銷售商無需保證其製造或銷售的組成部分最終僅供終端用戶用於修理,以恢復該複合產品的原貌。
依上述規定,製造和銷售的商家有義務讓消費者知道其所購買的替換零件是專用於維修,而非原廠零件,且商家無須確保其所銷售的產品只會被用於維修。此規定旨在確保消費者不被誤導,同時也能支持廠商間的公平競爭。

三、小結
現行歐盟設計條例的維修條款允許第三方製造和銷售用於維修之替換零件,但也設下嚴格限制可排除設計保護的條件,藉此平衡設計專利權人(即原廠製造商或設計師)與第三方製造商的利益關係,使得在歐盟境內用於將複合產品恢復至其原始外觀的備用零件不會被壟斷,讓消費者能在各家的競爭產品間做出符合需求的選擇,藉此提高歐盟境內消費者維修現有產品的意願,進而推動歐盟的永續發展目標。

資料來源:
1. Regulation (EU) 2024/282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November 11, 2024)
2. Regulation (EU) 2024/282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November 11, 2024)
3.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December 12,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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