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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強調專利行政裁決應遵循法定程序給予當事人質證之機會

2025.10.30

賈某係一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其以B圖章廠生產印章的設備侵犯涉案專利權為由,向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市監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2021年,市監局到B圖章廠進行現場檢查,拍攝相關產品照片並製作勘驗筆錄。2022年,市監局作出行政裁決(下稱被訴裁決),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並據此裁決駁回專利權人的請求。專利權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市監局未組織當事人質證,程序違法。一審法院審理後作出駁回專利權人的訴訟請求,專利權人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正當程序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基本準則,行政機關在作出不利於當事人的行政裁決前,應保證當事人對裁決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有陳述申辯機會。最高人民法院按《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規定指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未經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可在口頭審理前或審理中提交給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對其進行確認和質證。然市監局在未組織當事人對其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進行質證情況下,即將該證據作為定案依據,違反法定程序。

專利權人在一、二審中確認市監局調查取證取得照片中的產品為被訴侵權產品,最高人民法院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方案對比,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儘管被訴裁決有關「被訴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結論並無不當,但是被訴裁決違反法定程序,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訴裁決應當予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最後撤銷一審判決與被訴裁決,命市監局重新作出行政裁決。

資料來源:專利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式的認定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9月18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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