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現今是一個數位時代,我們使用3C產品的時間不僅越來越長,科技的進步也讓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的邊界越來越模糊。在螢幕上以及虛擬世界所呈現出的使用介面或各種應用圖示,都可以是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這類的設計專利,我國稱之為「圖像設計」。2024年我國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中,圖像設計將近200件,而同年日本圖像設計約950件,因此筆者認為,日本的經驗及法制有許多我國可參考及學習之處。以下由台日審查基準就一圖像是否為圖像設計之申請標的,進行比較。
圖像設計之分類
一、我國:
我國的圖像設計,所得申請的標的限定「電腦圖像」以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不過在我國的審查實務上並未對兩者之專利申請案做差異對待,只要申請案的標的名稱與圖式呈現出相符的電腦圖像以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即可。

另一方面,我國專利法亦規定了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應「應用於物品」,因此審查基準進一步將圖像設計區分為特定物品上的圖像,以及不限定物品的電腦程式產品所表現出的圖像。
二、日本:
依據日本設計專利法第2條第2款,圖像設計之標的限定為「操作圖像」以及「顯示圖像」。「操作圖像」,可理解為供使用者操作裝置時,與使用者有所互動的圖像;「顯示圖像」,可理解為裝置在運作時,裝置呈現出來供使用者接受訊息的圖像。

換言之,日本設計專利法所定的圖像設計,必須具有機能性,單純僅有造形的圖像,並不在日本設計專利法所保護的範圍。
與我國類似的是,日本同樣區別出「與物品分離的圖像」以及「包含於物品的圖像」兩種。亦即,「與物品分離的圖像」於圖式上不應畫出呈現圖像的載體;而「包含於物品的圖像」即必須畫出呈現圖像的載體。
就「與物品分離的圖像」,日本審查基準更進一步指出,允許圖像以一部分主張設計,但不得於圖式中僅繪示所主張之部分(如下表附圖左),而應連帶將圖像中不主張的部分畫出,以部分設計的方式呈現完整的圖像(如下表附圖右)。

單一設計的標準
一般而言,為單一圖像應用於單一物品,即為一設計。由於圖像設計的性質,其通常包含多個外觀不同的視圖的連續動態畫面,或多個分離而不相連的部分。因此,一組圖式中可能包含多個看似無關的視圖,而這是否能構成一項設計標的以一申請案提出,則需要明確規範。而此規範標準台日大同小異,請見以下比較。
A、多個外觀不同的視圖:
一、我國:
我國審查基準指出,若一申請案的圖式中包含多個電腦圖像或多個使用者介面,但無法由說明書及圖式了解各個視圖之間的變化關係時,將視為二個以上的圖像設計。換言之,原則上多個外觀不同的圖像不屬於一設計標的,但只要能清楚傳達變化關係,仍可被視為一設計標的。
二、日本:
日本審查基準則對於多個外觀不同的圖像是否構成一設計有許多類型化的規範。與我國相同,一般而言,若圖式包含兩個不同的圖像,原則上認為不屬於一設計。但若多個外觀不同的圖像具變化關係者,則多個圖像間應具有相同功能,或是相似形狀,可例外視為一設計標的。
(一)、相同功能:
若各視圖表現了相關的功能,並於說明書中「物品說明」一欄中提出說明,即可視為一設計標的。日本審查基準對此提出示例:若為ATM轉帳的介面中,轉帳過程的每個獨立的畫面,如轉入帳號的輸入畫面、轉帳金額的輸入畫面等,都屬於轉帳功能的畫面,因此這些畫面可構成一設計標的。(註:下述示例中,各視圖背景相同,同時也符合「相似形狀」的要件)

(二)、相似形狀:
若圖像的形狀發生變化,則必須能呈現變化的共同性。
1、圖形在畫面內移動、放大、收縮、旋轉、變色等改變,但形狀沒有明顯變化:

2、同一圖形畫面內連續地增大減少,或出現消失:

3、依據設備使用狀態的改變:

4、過渡變化:

5、同一主題(如背景,可參照前述ATM轉帳介面)。
6、附加圖形:

B、多個分離而不相連的部分:
一、我國:
我國就標的物中包含多個分離而不相連的部分,與一般物品設計相同,圖像設計並未對此設下額外的限制。
二、日本:
日本則認為,標的物中包含多個分離而不相連的部分,原則上不屬於一設計標的。但若具備「形狀一體性」或「功能一體性」,例外地可被視為一設計標的(日本對一般物品設計也有同樣的要求)。

C、是否適用成組設計:
一、我國:
我國審查基準指出,多個圖像單元合併使用者,仍得將該一組圖像之整體視為一設計標的(如下圖),且並不限制其大小位置分佈關係。而於行使權利時,亦應將所有的圖像單元構成之整體作為一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一或多個部分拆開單獨行使權利。我國審查基準之內容與「成組設計」的概念非常相近。然而,我國審查基準並沒有明確指出是依「成組設計」的概念,且於章節安排上「成組設計」是在「圖像設計」之後。因此,筆者認為較佳的解釋方式,應是認為審查基準例外開放合併使用之多個圖像可共同構成一標的而於一申請案進行申請,而非是套用了「成組設計」的概念將共同使用之多個圖像單元視為一設計。

二、日本:
日本同樣也允許多個圖像單元構成一設計標的而能於一申請案提出申請,並於日本審查基準明確規範了應符合「成組設計」的規定。此外,日本更進一步指出,若是符合多個圖像單元應用於「室內設計」並符合「室內設計」的規定,同樣能視為設計標的而能於一申請案提出申請。
結語:
我國與日本的設計專利有許多相似之處,也有許多值得學習的地方。例如,日本審查基準舉了許多符合視圖變化而能屬於一設計標的的例子,可讓申請人於事前對自己的申請案是否符合規定有所預見。但反過來說,我國的審查基準未提出相關示例,可能也代表我國對視圖變化的容許度更高,對未申請人未嘗不是壞事。
參考資料:
日本設計審查基準第IV部分第1章
現今是一個數位時代,我們使用3C產品的時間不僅越來越長,科技的進步也讓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的邊界越來越模糊。在螢幕上以及虛擬世界所呈現出的使用介面或各種應用圖示,都可以是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這類的設計專利,我國稱之為「圖像設計」。2024年我國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中,圖像設計將近200件,而同年日本圖像設計約950件,因此筆者認為,日本的經驗及法制有許多我國可參考及學習之處。以下由台日審查基準就一圖像是否為圖像設計之申請標的,進行比較。
圖像設計之分類
一、我國:
我國的圖像設計,所得申請的標的限定「電腦圖像」以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不過在我國的審查實務上並未對兩者之專利申請案做差異對待,只要申請案的標的名稱與圖式呈現出相符的電腦圖像以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即可。

另一方面,我國專利法亦規定了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應「應用於物品」,因此審查基準進一步將圖像設計區分為特定物品上的圖像,以及不限定物品的電腦程式產品所表現出的圖像。
二、日本:
依據日本設計專利法第2條第2款,圖像設計之標的限定為「操作圖像」以及「顯示圖像」。「操作圖像」,可理解為供使用者操作裝置時,與使用者有所互動的圖像;「顯示圖像」,可理解為裝置在運作時,裝置呈現出來供使用者接受訊息的圖像。

換言之,日本設計專利法所定的圖像設計,必須具有機能性,單純僅有造形的圖像,並不在日本設計專利法所保護的範圍。
與我國類似的是,日本同樣區別出「與物品分離的圖像」以及「包含於物品的圖像」兩種。亦即,「與物品分離的圖像」於圖式上不應畫出呈現圖像的載體;而「包含於物品的圖像」即必須畫出呈現圖像的載體。
就「與物品分離的圖像」,日本審查基準更進一步指出,允許圖像以一部分主張設計,但不得於圖式中僅繪示所主張之部分(如下表附圖左),而應連帶將圖像中不主張的部分畫出,以部分設計的方式呈現完整的圖像(如下表附圖右)。

單一設計的標準
一般而言,為單一圖像應用於單一物品,即為一設計。由於圖像設計的性質,其通常包含多個外觀不同的視圖的連續動態畫面,或多個分離而不相連的部分。因此,一組圖式中可能包含多個看似無關的視圖,而這是否能構成一項設計標的以一申請案提出,則需要明確規範。而此規範標準台日大同小異,請見以下比較。
A、多個外觀不同的視圖:
一、我國:
我國審查基準指出,若一申請案的圖式中包含多個電腦圖像或多個使用者介面,但無法由說明書及圖式了解各個視圖之間的變化關係時,將視為二個以上的圖像設計。換言之,原則上多個外觀不同的圖像不屬於一設計標的,但只要能清楚傳達變化關係,仍可被視為一設計標的。
二、日本:
日本審查基準則對於多個外觀不同的圖像是否構成一設計有許多類型化的規範。與我國相同,一般而言,若圖式包含兩個不同的圖像,原則上認為不屬於一設計。但若多個外觀不同的圖像具變化關係者,則多個圖像間應具有相同功能,或是相似形狀,可例外視為一設計標的。
(一)、相同功能:
若各視圖表現了相關的功能,並於說明書中「物品說明」一欄中提出說明,即可視為一設計標的。日本審查基準對此提出示例:若為ATM轉帳的介面中,轉帳過程的每個獨立的畫面,如轉入帳號的輸入畫面、轉帳金額的輸入畫面等,都屬於轉帳功能的畫面,因此這些畫面可構成一設計標的。(註:下述示例中,各視圖背景相同,同時也符合「相似形狀」的要件)

(二)、相似形狀:
若圖像的形狀發生變化,則必須能呈現變化的共同性。
1、圖形在畫面內移動、放大、收縮、旋轉、變色等改變,但形狀沒有明顯變化:

2、同一圖形畫面內連續地增大減少,或出現消失:

3、依據設備使用狀態的改變:

4、過渡變化:

5、同一主題(如背景,可參照前述ATM轉帳介面)。
6、附加圖形:

B、多個分離而不相連的部分:
一、我國:
我國就標的物中包含多個分離而不相連的部分,與一般物品設計相同,圖像設計並未對此設下額外的限制。
二、日本:
日本則認為,標的物中包含多個分離而不相連的部分,原則上不屬於一設計標的。但若具備「形狀一體性」或「功能一體性」,例外地可被視為一設計標的(日本對一般物品設計也有同樣的要求)。

C、是否適用成組設計:
一、我國:
我國審查基準指出,多個圖像單元合併使用者,仍得將該一組圖像之整體視為一設計標的(如下圖),且並不限制其大小位置分佈關係。而於行使權利時,亦應將所有的圖像單元構成之整體作為一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一或多個部分拆開單獨行使權利。我國審查基準之內容與「成組設計」的概念非常相近。然而,我國審查基準並沒有明確指出是依「成組設計」的概念,且於章節安排上「成組設計」是在「圖像設計」之後。因此,筆者認為較佳的解釋方式,應是認為審查基準例外開放合併使用之多個圖像可共同構成一標的而於一申請案進行申請,而非是套用了「成組設計」的概念將共同使用之多個圖像單元視為一設計。

二、日本:
日本同樣也允許多個圖像單元構成一設計標的而能於一申請案提出申請,並於日本審查基準明確規範了應符合「成組設計」的規定。此外,日本更進一步指出,若是符合多個圖像單元應用於「室內設計」並符合「室內設計」的規定,同樣能視為設計標的而能於一申請案提出申請。
結語:
我國與日本的設計專利有許多相似之處,也有許多值得學習的地方。例如,日本審查基準舉了許多符合視圖變化而能屬於一設計標的的例子,可讓申請人於事前對自己的申請案是否符合規定有所預見。但反過來說,我國的審查基準未提出相關示例,可能也代表我國對視圖變化的容許度更高,對未申請人未嘗不是壞事。
參考資料:
日本設計審查基準第IV部分第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