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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闡釋如何判斷發明專利的部分優先權

2025.09.18

專利權人A公司持有兩件發明專利(統稱系爭專利),其主張系爭專利享有三件外國優先權。B公司於2020年向中國大陸國知局提出系爭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系爭專利不具創造性。專利權人主張系爭專利在證據5(第一優先權)與證據6(第二優先權)的基礎上享有優先權,B公司則主張系爭專利內的多項權利要求不能享有優先權。中國大陸國知局於2021年作出系爭專利權有效,但認定系爭專利內的多項權利要求未清楚記載於證據5及證據6中,不能主張第一優先權和第二優先權的決定。專利權人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權人於一審過程提交三份證據證明部分請求項得以主張第一與第二的優先權日,然一審法院認定該等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的相關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屬於第一和第二優先權日能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資訊,遂駁回專利權人的訴訟請求。專利權人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優先權是否成立,應審查在後申請的權利要求限定的內容能否從在先申請的專利文件中直接、毫無疑義地得出。權利要求書中有多項權利要求,或一項權利要求中限定多個並列且相互獨立的技術方案,應對是否享有優先權個別進行判斷和認定。因此,即使獨立權利要求享有優先權,倘其從屬權利要求中進一步限定附加技術特徵,使得二者保護範圍不同,形成不同的技術方案,則對該從屬權利要求能否享有優先權應依法查明和認定。
  
本案中,該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直接且毫無疑義地確定系爭專利限定的內容有隱含在證據5和證據6;且專利權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第一和第二優先權日時,該領域技術人員能確定的技術資訊。因此,專利權人主張系爭專利的相關權利要求享有第一和第二優先權的上訴主張均不能成立。

資料來源:发明专利的部分优先权如何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7月31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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