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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闡明多部件組合的被控侵權品如何認定製造者

2025.09.18

A公司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B公司之產品侵害涉案專利權,本案之系爭產品由C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A公司向一審法院請求判B公司停止使用系爭產品及C司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系爭產品的技術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B公司是系爭產品的所有者,分別從不同公司購入系爭產品的部件,並統籌部件的供應商或其他工程施工方最終完成侵權產品,該行為應認定為生產行為。一審法院最後判B公司支付A公司專利使用費。然A公司與B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有關系爭產品製造者的認定,表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主要由壓縮冷凝機、冷負載、冷媒交換站三部分組成,其中壓縮冷凝機和冷負載是製冷系統中較常見的部件,權利要求1也未對壓縮冷凝機和冷負載本身進行特別限定,冷媒交換站是實施涉案專利發明目的的核心部件。根據本案證據和事實,可認定C公司向B公司提供包括核心部件在內的冷媒交換站和單凍機,並向B公司介紹壓縮冷凝機的提供者,主導系爭產品的技術形成,應對製造系爭產品的行為承擔責任。B公司作為系爭產品使用者,未對系爭產品提出技術的要求,也未影響、控制、參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形成,不應對製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改判C公司停止製造、銷售行為,且須支付A公司經濟損失與維權合理支出費用。

資料來源:实际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主体属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8月21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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