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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人以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相關判決簡析

2025.08.07

一、    前言
權利人在取得智慧財產權後,當其發現市場上有其他業者侵害其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時,為維護自身權利,往往會開啟一連串的法律行動,從寄發警告函至雙方協商,最後一步為雙方對簿公堂,由法院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但當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後,雙方接下來的攻防重點變為損害賠償的金額多寡,而此一爭點於實務上也常常為權利人請求損害賠償較為困難的部分,因智慧財產權受有的損害數額有時並不如此明確。而觀察智慧財產權法規的相關規定,就損害賠償計算的部分,專利法及商標法分別有一款規定是以權利人授權他人使用所收取的(合理)權利金作為計算的方法,此款規定於實務上如何認定,以下分別進行介紹。

二、    專利法及商標法對於以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計算的規定
1. 依照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2. 而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及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立法理由如下:
(1)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的修正理由:「增訂第四款,理由如下:商標權人以外之人,如欲合法使用註冊商標,本應透過商標授權之方式,於經授權之範圍內,支付對價後方能使用。就此而言,未經商標授權之侵害使用行為,對於商標權人所造成之損害,就相當於侵害商標權人透過授權條件所可以取得之客觀財產價值。…」
(2)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的修正理由:「增訂第三款。由於專利權之無體性,侵害人未得專利權人同意而實施專利之同時,專利權人仍得向其他第三人授權,並取得授權金而持續使用該專利。…爰參照美國專利法第二百八十四條、日本特許法第一百零二條及大陸地區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設立一個法律上合理之補償方式,以適度免除權利人舉證責任之負擔。」
3. 參照上揭修正理由可知立法者考量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之證明不易,因此對於商標權及專利權的證明方式新增以權利金作為計算的依據,而正因為侵權行為人即是未經商標權人或專利權人同意或授權而使用智慧財產權者,倘若侵權行為人有意合法使用,勢必將支付權利人一筆權利金作為使用權利的對價,因此立法者參照外國法規定以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亦屬合理。

三、    以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相關判決
1. 專利權判決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於本案中,原告依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並提出其與訴外人等簽署的專利授權契約,該契約有效期間為1年,被授權人應支付的權利金為30萬元。法院考量被告於蝦皮購物平台所販售侵權產品長達共2月8個月多,而以此期間所計算的授權金為82萬元,高於原告於本案請求的30萬元,因此認為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被告應給付30萬元予原告。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此案中原告亦依據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其提出與訴外人簽署的專利授權契約為證據,該契約的授權期間自109年5月20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期間為4年半,因此法院得出每年的授權金為66,666元(計算式:30萬元÷4.5≒66,666元)。法院考量被告在蝦皮網站販售的期間為4年,但僅售出9件侵權產品且每件為399元,因此認為本案被告侵害系爭專利的期間以1年作為計算為合理,而判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6,666元為有理由,其餘超過範圍的請求駁回。

2. 商標權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本案中法院認定依照商標法第1項第2款規定,被上訴人使用「HiTutor」商標之侵權行為所獲利益遠高於上訴人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且上訴人於本案亦提出清華大學碩士論文內引用智慧財產研究組織作成的統計報告,其顯示絕大多數商標權利金的比例為企業淨銷售額的5%,其次為10%,平均而言商標權利金的比例為5%至10%間。若以上開授權金比例做為參考,可認為上訴人請求的金額並無過高,因此本案判決認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賠償1,000萬元的損害賠償為有理由。

四、    結語
於專利權及商標權的侵權訴訟中,倘若權利人欲以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最理想的情況為先前權利人即有授權他人利用該權利的情況,而權利人僅需提出過往簽署的授權契約即可供法院參酌認定。倘若在先前未有簽署授權契約的情況下權利人欲以此進行主張,其除了需提出更多證據資料及其它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方法作為補強說明外,法院亦可能依據個案情況自行判斷權利金的範圍及合理性進而得出適當的賠償金額。

五、    參考資料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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