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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專利有效性存疑時應採取利益平衡保護措施

2025.07.24

A公司為一件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人,其認為B公司製造、銷售的隔離防護設施(下稱被訴侵權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起訴要求B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100萬人民幣。
  
一審法院指出,根據涉案專利作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報告內容認定涉案專利全部權利要求不具創造性:一審法院比對後認定被訴侵權品技術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判決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行為,賠償A公司約25萬人民幣。B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訴訟過程中,A公司提到涉案專利權評價報告作出時間為本案起訴前。對於評價報告顯示涉案專利有效性存疑之爭議,A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向B公司作出未來涉案專利權被依法宣告無效時的利益補償承諾;B公司亦確認,其不考慮就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在本案中也不主張現有技術抗辯。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A公司在提出本案訴訟前,已透過評價報告明確知曉涉案專利有效性存疑,且明確表示不同意向B公司作出未來涉案專利權被依法宣告無效時的利益補償承諾,有違誠信原則。此外,B公司明確表示不考慮就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亦屬怠於依法救濟其自身權益。本案如僅就目前侵權事實簡單維持一審判決,則隨著一審判決指定「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期間過後,A公司即可獲取侵權損害賠償,而即使涉案專利權事後被宣告無效,B公司也可能無法獲得實質救濟。
  
為體現實質公平和程序正義,二審判決決定適當延長一審判決確定的給付金錢義務的履行期間為一年,既給予B公司透過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救濟權利的機會,也防止B公司一昧怠於依法救濟權益而對某A公司利益造成損害;同時,若B公司超過上述一年履行期間仍未行使權利或涉案專利權經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被維持有效,B公司則應在上述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資料來源: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的利益平衡保护,中國最高人民知識產權法院,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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