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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於無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權利要求未及時告知審理專利侵權之一審法院,將受到罰款之不利處分

2025.07.24

本案專利權人主張B公司製造的產品侵害其所有專利權(稱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2的全部技術特徵,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以涉案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1、2為比對基礎,認定被控侵權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範圍,因此作出B公司侵權的判決。B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專利權人在一審審理期間已修正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故被控侵權品未落入修改後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中提到,兩案外人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權人曾提交意見陳述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文本,將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6的附加技術特徵加入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權利要求1,且刪除權利要求6。
  
中國大陸國知局舉行口頭審理時,接受專利權人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兩案外人分別撤回無效宣告請求。中國大陸國知局隨後根據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作出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控侵權品不具原權利要求6的附加技術特徵,未落入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B公司不構成侵權。但審理侵權之民事一審法院仍依據原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進行侵權對比,作出認定B公司侵權之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顯然知曉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已發生實質性的變化,且對專利權人依據涉案專利權提起的侵權訴訟有重大影響。但專利權人直至民事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時,都未將該基本事實告知民事一審法院,導致民事一審法院錯誤依據原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審理。
  
易言之,中國大陸國知局宣佈接受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時,對該權利要求的修改即已生效,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應以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為准。專利權人應告知民事一審法院。在上訴期間,專利權人始終未能對此作出合理說明,明顯有違誠信原則,屬隱瞞案件基本事實,構成「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情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專利權人進行處罰。

資料來源:修改专利权利要求未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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