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第8,738,327(簡稱’327號)專利涉及一種在電腦網路的加熱與冷卻系統的智慧恆溫器之運作,專利權人為Ecofactor Inc。2020年1月,專利權人向美國德州西區地院對Google LLC提出侵權訴訟,Google主張該專利不符35 U.S.C §101,請求作出’327號專利無效的即決判決 (summary judgement),然經地院拒絕。經陪審團審理後,認定被告侵害’327號專利請求項5,被告再提出未侵權的依法判決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並主張專利權人所提出損害賠償計算證據為推測性、且缺乏可信度,故應排除該證據及重新審理賠償。地院審理後拒絕被告的前述兩件動議,被告隨後上訴至CAFC。
CAFC庭審中,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主張專利權人之專家證人提出之賠償金計算方式不可靠,故應重新審理損害賠償金。CAFC認為該專家證人依35 U.S.C § 284,採用假設性協商方式計算權利金,作為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且引用專利權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三份授權協議,其權利金比率與本案均相同;但上訴人主張並無證據顯示前述三件授權協議權利金比率適用於本案。然而CAFC認為專家證人已充分說明前述三件授權協議涵蓋系爭專利或相互關聯技術之專利,因而具有參考價值。是以,CAFC維持地院之判決。本案嗣後經上訴人再次上訴請求CAFC全院重審,嗣後經CAFC准許。
CAFC全院重審中,上訴人依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702條規定(該條涉及專家證人的作證資格及意見)與Daubert判斷標準(涉及過濾專家證言的審查標準),主張專利權人的專家證人證言應依此排除。CAFC提及授權協議內的文字指出,專利權人認為計算出來的權利金乃合理的授權權利金,並未顯示被授權人同意該比率,更者,被授權人於另外兩件授權協議內明確拒絕該比率。有關授權比率一事,專利權人之執行長也承認沒有獲得其他被授權者的銷售數據,亦未參考其他預測數據。基於本案的授權金比率對於本案損害賠償乃相當關鍵,CAFC全院重審後認為因其無法確認地院未排除該證據是否對陪審團裁決有關鍵影響,因此推翻地院拒絕重審賠償金的決定,並發回重審。
資料來源:
1. Expert Testimony on Reasonable Royalty Rate Was Inadmissible Under FRE 702 and Daubert, IPO Daily News. May 22, 2025.
2. Ecofactor, Inc., V. Google LLC, Fed Circ. 2023-1101. May 21, 2025.
CAFC庭審中,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主張專利權人之專家證人提出之賠償金計算方式不可靠,故應重新審理損害賠償金。CAFC認為該專家證人依35 U.S.C § 284,採用假設性協商方式計算權利金,作為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且引用專利權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三份授權協議,其權利金比率與本案均相同;但上訴人主張並無證據顯示前述三件授權協議權利金比率適用於本案。然而CAFC認為專家證人已充分說明前述三件授權協議涵蓋系爭專利或相互關聯技術之專利,因而具有參考價值。是以,CAFC維持地院之判決。本案嗣後經上訴人再次上訴請求CAFC全院重審,嗣後經CAFC准許。
CAFC全院重審中,上訴人依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702條規定(該條涉及專家證人的作證資格及意見)與Daubert判斷標準(涉及過濾專家證言的審查標準),主張專利權人的專家證人證言應依此排除。CAFC提及授權協議內的文字指出,專利權人認為計算出來的權利金乃合理的授權權利金,並未顯示被授權人同意該比率,更者,被授權人於另外兩件授權協議內明確拒絕該比率。有關授權比率一事,專利權人之執行長也承認沒有獲得其他被授權者的銷售數據,亦未參考其他預測數據。基於本案的授權金比率對於本案損害賠償乃相當關鍵,CAFC全院重審後認為因其無法確認地院未排除該證據是否對陪審團裁決有關鍵影響,因此推翻地院拒絕重審賠償金的決定,並發回重審。
資料來源:
1. Expert Testimony on Reasonable Royalty Rate Was Inadmissible Under FRE 702 and Daubert, IPO Daily News. May 22, 2025.
2. Ecofactor, Inc., V. Google LLC, Fed Circ. 2023-1101. May 2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