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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闡釋布圖設計原創性認定

2025.06.12

本案涉及權利人為A公司、其為一積體電路電路布局設計(下稱系爭布局設計)。

B公司針對系爭布局設計向中國大陸國知局以不符《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布圖設計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為由請求撤銷。中國大陸國知局作出決定(下稱被訴決定),維持系爭布局設計有效。B公司不服,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在判斷獨創性時,應將獨創點在該布局設計中對應的部分作為一個整體考慮。對於PMOS電晶體和NMOS電晶體而言,即使二者在結構上相互對稱、功能上可互換,但在積體電路電路布局設計的三維配置和布局層次中,不宜認定二者可隨意簡單替換。綜上,本案案證據不足證明獨創點整體對應的布局設計屬公認的常規設計。因此系爭布局設計具獨創性,一審法院據此駁回B公司的訴訟請求。B公司不服,便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權利人的獨創性說明對判斷布局設計的獨創性具參考作用,此外,判斷布局設計是否屬積體電路電路布局設計中公認的常規設計,其依據的技術資料、應用物件都應限定為更為具體的布局設計層面,而非泛指更為抽象的邏輯設計或電路布局設計層面。在布局設計中,NMOS和PMOS基於有源區、源極接觸、汲極接觸不同的摻雜類型實現不同導電類型的溝道,並非單純的對稱關係或複製關係,其實現過程需製作不同摻雜區域,並導致技術和布圖的差別,在面積和阻抗方面的差異較為明顯。

本案中,證據6與系爭布局設計不僅在MOS選擇上存在差異,其對應布圖層數、與其他元件的連接關係均不同,本布圖設計的NMOS相較於證據6的PMOS多出深阱層,NMOS和PMOS的源極、汲極、柵極連接關係各不相同,上述差異化的電晶體布圖設計即是綜合各種因素的體現,B公司的證據不足證明將證據6中的PMOS替換為系爭布局設計的NMOS是積體電路電路布局設計領域中公認的常規設計。綜上,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的認定並無不當。

資料來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认定中公认的常规设计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5月15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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