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韓國境內數位健康照護相關領域發明專利數量不斷攀升,全球的市場也不停增長,韓國專利局在2025年3月4日發布《數位健康照護發明審查指南》以因應此趨勢。數位健康照護涵蓋的技術範圍包含:電子電機設備(感應器、VR裝置、穿戴式裝置)、化學和生物技術(基因、微生物、藥物調製)、醫療技術(治療、診斷)以及電腦軟體技術(大數據、AI)。由於數位健康照護涉及的領域眾多,不論是申請人或是韓國專利局,皆會在準備說明書和進行實體審查時面臨諸多挑戰。因此,《數位健康照護發明審查指南》主要為提供審查的可預測性,以及提供申請人準備說明書的方向。相關要點如下:
一、可據以實施要件(第42條第3項第1款)概述:
說明書和圖式必須具體描述實施該發明的手段和方法,使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夠容易地實施該發明。數位健康照護領域所需的具體手段和方法包括「健康照護相關資料的類型及相關的資料獲取技術」、「用於處理和分析資料的數位技術」以及「用於提供數位健康照護服務的數位裝置技術」。如果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根據通常技術和知識,於該發明提出申請時理解其主張的內容,即使說明書中未明確描述具體手段或方法,仍可視為充分揭露。
二、明確性要件(第42條第4項第2款)概述:
若申請的發明為方法,則申請專利範圍必須明確描述每一請求項的標的。
申請專利範圍必須明確描述該發明的主題或類別。如果申請專利範圍的前言為「一種程式產品」、「一種程式輸出」、「一種程式訊號」、「一種程式訊號字串」等,則該發明的類別將被視為不明確。
三、新穎性和進步性要件(第29條第1項和第2項)概述:
數位健康照護發明除了新穎性和進步性的審查,審查委員亦會參考「醫療相關服務領域」中,與該發明類似的技術引證資料。在進行進步性審查時,如果需要引用兩個或多個引證案,則這些額外的引證案不一定屬於數位健康照護領域。尤其當數位健康照護發明主要涉及的技術可能為通用於其他領域的數位技術,例如:資料處理或分析工具。因此,審查委員進行實體審查時,可以將數位技術本身或與數位技術應用於其他領域相關的文獻作為額外引證資料。
資料來源:KIPO Publishes 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 Digital Healthcare Inventions, Kim & Chang, May 28, 2025.
<https://www.ip.kimchang.com/e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32018>
一、可據以實施要件(第42條第3項第1款)概述:
說明書和圖式必須具體描述實施該發明的手段和方法,使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夠容易地實施該發明。數位健康照護領域所需的具體手段和方法包括「健康照護相關資料的類型及相關的資料獲取技術」、「用於處理和分析資料的數位技術」以及「用於提供數位健康照護服務的數位裝置技術」。如果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根據通常技術和知識,於該發明提出申請時理解其主張的內容,即使說明書中未明確描述具體手段或方法,仍可視為充分揭露。
二、明確性要件(第42條第4項第2款)概述:
若申請的發明為方法,則申請專利範圍必須明確描述每一請求項的標的。
申請專利範圍必須明確描述該發明的主題或類別。如果申請專利範圍的前言為「一種程式產品」、「一種程式輸出」、「一種程式訊號」、「一種程式訊號字串」等,則該發明的類別將被視為不明確。
三、新穎性和進步性要件(第29條第1項和第2項)概述:
數位健康照護發明除了新穎性和進步性的審查,審查委員亦會參考「醫療相關服務領域」中,與該發明類似的技術引證資料。在進行進步性審查時,如果需要引用兩個或多個引證案,則這些額外的引證案不一定屬於數位健康照護領域。尤其當數位健康照護發明主要涉及的技術可能為通用於其他領域的數位技術,例如:資料處理或分析工具。因此,審查委員進行實體審查時,可以將數位技術本身或與數位技術應用於其他領域相關的文獻作為額外引證資料。
資料來源:KIPO Publishes 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 Digital Healthcare Inventions, Kim & Chang, May 28, 2025.
<https://www.ip.kimchang.com/e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