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為美國第 8,494,950號(簡稱’950號)專利的共同發明人。該專利涉及一種在競標前,買賣雙方先進行點擊流量試驗,以提供更完整資訊並進行銷售的方法。’950號專利於2013年7月23日核發。上訴人於2019年10月29日提交再發證申請 (Reissue Application),主張請求項3未納入其所依附的請求項1的限制特徵,即原始的請求項3明確地記載排除請求項1的試驗競標程序,而此記載方式將會因為違反35 U.S.C §112而造成無效,故上訴人試圖將請求項3以獨立項方式重新寫成一種省略試驗的方法。
然美國專利局之後發出非最終核駁,拒絕該件再發證請求。進一步來說,審查委員認為原始的請求項3,不僅要求執行請求項中已存在的試驗外,還進行無須自己試驗的直接銷售/交換;即審查委員認定再發證的請求項3(即改寫為不需要實驗程序)已擴大原請求項3的範圍,故拒絕再發證請求。上訴人因而上訴至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審查時,PTAB與美國專利局的看法一致,即再發證請求內的請求項3已不當擴大專利權範圍,且該再發證請求是在原專利核准的2年之後提出(35 U.S.C. § 251規定,原專利核准後2年內申請再發證可擴大申請專利範圍)。上訴人不服此結果,上訴至CAFC。
CAFC庭審中,上訴人主張所爭議的不是再發證請求項3是否比原請求項3的實際範圍更廣,而是有無比原請求項3的「預期範圍 (intended scope)」更廣。CAFC表示根據35 U.S.C. § 251,禁止擴張的是實際專利範圍,而非上訴人主張的「預期範圍」。若以「預期範圍」作為判斷標準,將會損及競爭對手根據原專利所做的法律推定與免責聲明 (prosecution disclaimer) 的合理依賴。因此,CAFC維持PTAB的決定,認為上訴人所提出的再發證請求項3不當擴張原專利的範圍,再發證申請依法不予准許。
資料來源:
1. Intended Scope of Reissue Claim is Not Relevant Under 35 U.S.C. § 251, IPO Daily News. May 7, 2025.
2. In Re: Miodrag Kostic, Guy Vandevelde, Fed Circ. 2023-1437. May 6, 2025.
然美國專利局之後發出非最終核駁,拒絕該件再發證請求。進一步來說,審查委員認為原始的請求項3,不僅要求執行請求項中已存在的試驗外,還進行無須自己試驗的直接銷售/交換;即審查委員認定再發證的請求項3(即改寫為不需要實驗程序)已擴大原請求項3的範圍,故拒絕再發證請求。上訴人因而上訴至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審查時,PTAB與美國專利局的看法一致,即再發證請求內的請求項3已不當擴大專利權範圍,且該再發證請求是在原專利核准的2年之後提出(35 U.S.C. § 251規定,原專利核准後2年內申請再發證可擴大申請專利範圍)。上訴人不服此結果,上訴至CAFC。
CAFC庭審中,上訴人主張所爭議的不是再發證請求項3是否比原請求項3的實際範圍更廣,而是有無比原請求項3的「預期範圍 (intended scope)」更廣。CAFC表示根據35 U.S.C. § 251,禁止擴張的是實際專利範圍,而非上訴人主張的「預期範圍」。若以「預期範圍」作為判斷標準,將會損及競爭對手根據原專利所做的法律推定與免責聲明 (prosecution disclaimer) 的合理依賴。因此,CAFC維持PTAB的決定,認為上訴人所提出的再發證請求項3不當擴張原專利的範圍,再發證申請依法不予准許。
資料來源:
1. Intended Scope of Reissue Claim is Not Relevant Under 35 U.S.C. § 251, IPO Daily News. May 7, 2025.
2. In Re: Miodrag Kostic, Guy Vandevelde, Fed Circ. 2023-1437. May 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