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7日,A公司向中國大陸國知局提交一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案,後以此申請案為基礎提出分案申請。中國大陸國知局認為該分案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因為分案申請與原申請的具體實施方式完全相同,且權利要求的區別僅屬常用技術手段,不足以構成兩項獨立發明創造,故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A公司對此不服,提出行政覆議及後續的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維持中國大陸國知局的決定,認為分案申請不符合條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合理。一審法院並認為此通知書非駁回決定,不適用聽證原則(即給予陳述意見及修改的機會),且缺陷無法補正,依程序節約原則處理並無不當。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若分案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關於構成兩項以上發明創造的條件),應當以「駁回」該分案申請的方式處理。在作出駁回決定前,應當依據聽證原則,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中國大陸國知局未以駁回方式處理,而是直接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不符合上述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的上述相關規定,對專利申請的處理方式並無裁量空間,僅能依不同的申請情形嚴格按照規定作出選擇。其次,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可知,程序節約原則是指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盡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本案中,選擇以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的方式進行處理,雖可能提高審查效率,但影響申請人陳述意見以及修改權利要求的基本程序權利的行使,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亦不符合程序節約原則的本意。
資料來源:专利分案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理方式,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4月30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43.html>
A公司對此不服,提出行政覆議及後續的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維持中國大陸國知局的決定,認為分案申請不符合條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合理。一審法院並認為此通知書非駁回決定,不適用聽證原則(即給予陳述意見及修改的機會),且缺陷無法補正,依程序節約原則處理並無不當。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若分案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關於構成兩項以上發明創造的條件),應當以「駁回」該分案申請的方式處理。在作出駁回決定前,應當依據聽證原則,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中國大陸國知局未以駁回方式處理,而是直接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不符合上述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的上述相關規定,對專利申請的處理方式並無裁量空間,僅能依不同的申請情形嚴格按照規定作出選擇。其次,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可知,程序節約原則是指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盡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本案中,選擇以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的方式進行處理,雖可能提高審查效率,但影響申請人陳述意見以及修改權利要求的基本程序權利的行使,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亦不符合程序節約原則的本意。
資料來源:专利分案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理方式,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4月30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