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國會於2025年5月1日通過設計專利法修正案,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1. 韓國設計專利申請案是依據所屬羅卡諾分類 (Locarno Classification) 的不同而決定進行實體審查或部分實體審查 (partial substantive examination)。部分實體審查僅就基本項目進行審查,例如申請案是否符合所有形式要求,或是一件設計是否可輕易由該設計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照另一件在韓國廣為人知的設計而創作出來。專利法修正後,審查委員能夠以缺乏新穎性或與近似於現有設計專利為事由,核駁進行部分實體審查的設計專利申請案。
2. 針對進行部分實體審查的設計專利,現行的異議期間為自公告日起3個月,修正後之異議期間改為自收到侵權通知之日起3個月,但不得晚於自公告日起1年。
3. 依據現行設計專利法,若一件設計專利是被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所取得,真正專利申請權人要維護權益,只有先向韓國智慧財產權審判及上訴委員會 (Ko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al and Appeal Board, IPTAB) 請求專利無效後,再重新提出設計專利申請,非常耗費心力和費用。依據修正後規定,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可向韓國法院請求專利權移轉,若法院認可請求者為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則會准予請求,簡化專利權歸屬之處理。
資料來源:Amendment to Design Protection in Korea, Kim & Chang, May 12, 2025.
1. 韓國設計專利申請案是依據所屬羅卡諾分類 (Locarno Classification) 的不同而決定進行實體審查或部分實體審查 (partial substantive examination)。部分實體審查僅就基本項目進行審查,例如申請案是否符合所有形式要求,或是一件設計是否可輕易由該設計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照另一件在韓國廣為人知的設計而創作出來。專利法修正後,審查委員能夠以缺乏新穎性或與近似於現有設計專利為事由,核駁進行部分實體審查的設計專利申請案。
2. 針對進行部分實體審查的設計專利,現行的異議期間為自公告日起3個月,修正後之異議期間改為自收到侵權通知之日起3個月,但不得晚於自公告日起1年。
3. 依據現行設計專利法,若一件設計專利是被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所取得,真正專利申請權人要維護權益,只有先向韓國智慧財產權審判及上訴委員會 (Ko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al and Appeal Board, IPTAB) 請求專利無效後,再重新提出設計專利申請,非常耗費心力和費用。依據修正後規定,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可向韓國法院請求專利權移轉,若法院認可請求者為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則會准予請求,簡化專利權歸屬之處理。
資料來源:Amendment to Design Protection in Korea, Kim & Chang, May 1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