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A公司為「一種手機號碼牌安裝台」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深圳A公司主張東莞B公司未經許可擅自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與涉案專利相同的產品,構成專利侵權。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但其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一審法院判決東莞B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之行為,並賠償8,000元人民幣。判決作出後,兩造均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提到,中國大陸國知局分別於2022年5月5日、2023年7月11日(本案二審期間)作出第55861、56275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均維持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5、7-9有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與其技術貢獻、創新程度相適應。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其結構並不複雜。儘管被中國大陸國知局認定具備進步性,但其進步性程度顯然十分有限,保護範圍不能失之過寬,導致比例失當。因此在考慮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考慮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的陳述。
在相關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曾主張「涉案專利採用的兩端轉動的翹板,不需要彈簧、固定扣與固定槽組合」、「由翹板自身的工作原理即可實現轉動且能夠維持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的穩定狀態」及「磁體或增加摩擦均是為了更加穩定而採用的技術手段,並非必要技術特徵」等語。因此,中國大陸國知局在第5586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認定,涉案專利以「翹板」自身的工作原理即可實現轉動且能夠維持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的穩定狀態,故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具有創造性。另外在第56275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則是認定設置磁體並非涉案專利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並維持其有效。
基此,考慮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的意見陳述。本案被訴侵權產品須依賴於定位維持結構,才能使「翹板」保持穩定地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狀態。相較於涉案專利中僅「依靠自身重力」就能保持穩定的「翹板」,被訴侵權產品「依靠定位維持結構(其中包含彈簧)才能保持穩定」,並不具有與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故應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的保護範圍,不構成侵權。東莞B公司關於適用禁反言原則的抗辯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深圳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資料來源:依法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防止专利权利人“两头得利”,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4月9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152.html>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提到,中國大陸國知局分別於2022年5月5日、2023年7月11日(本案二審期間)作出第55861、56275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均維持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5、7-9有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與其技術貢獻、創新程度相適應。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其結構並不複雜。儘管被中國大陸國知局認定具備進步性,但其進步性程度顯然十分有限,保護範圍不能失之過寬,導致比例失當。因此在考慮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考慮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的陳述。
在相關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曾主張「涉案專利採用的兩端轉動的翹板,不需要彈簧、固定扣與固定槽組合」、「由翹板自身的工作原理即可實現轉動且能夠維持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的穩定狀態」及「磁體或增加摩擦均是為了更加穩定而採用的技術手段,並非必要技術特徵」等語。因此,中國大陸國知局在第5586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認定,涉案專利以「翹板」自身的工作原理即可實現轉動且能夠維持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的穩定狀態,故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具有創造性。另外在第56275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則是認定設置磁體並非涉案專利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並維持其有效。
基此,考慮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的意見陳述。本案被訴侵權產品須依賴於定位維持結構,才能使「翹板」保持穩定地一端翹起一端落下狀態。相較於涉案專利中僅「依靠自身重力」就能保持穩定的「翹板」,被訴侵權產品「依靠定位維持結構(其中包含彈簧)才能保持穩定」,並不具有與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故應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的保護範圍,不構成侵權。東莞B公司關於適用禁反言原則的抗辯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深圳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資料來源:依法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防止专利权利人“两头得利”,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4月9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1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