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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判決,使用「白皮袋」銷售侵權種子被判三倍懲罰性賠償,構成財務混同的股東亦承擔連帶責任

2025.02.20

A公司於2019年5月24日獲得「淮麥44」小麥植物新品種在安徽省內的專屬授權,並有權以自己名義進行維權。A公司在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委託B公司進行品種的制種合作,B公司在合作期間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A公司因此向B公司收取品種權使用費及包裝袋費。

於2021年9月,A公司發現B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在安徽省內使用「白皮袋」包裝銷售「淮麥44」品種的繁殖材料,胡某為B公司股東,其使用個人銀行帳戶收取上述款項。此外,胡某曾多次作為B公司的代表與A公司簽署合約並辦理相關業務,並一直使用個人銀行帳戶收取公司款項,且上述銀行帳戶也作為個人日常使用。A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之訴,請求判令B公司與胡某停止侵害,並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B公司構成侵權,胡某係履行職務行為,判令B公司停止侵害並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5萬人民幣。惟A公司與B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而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作成二審判決並認為:
1.  B公司明知A公司之「淮麥44」在安徽省內享有專利授權,卻未經許可生產並使用「白皮袋」包裝銷售品種繁殖材料,其「以無標識、標籤的包裝銷售授權品種」的行為,屬情節嚴重之侵權行為,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2.  在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時,可參照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在品種權的許可使用中,標註品種名稱的包裝袋往往是由許可人提供,由於包裝袋涉及種子標籤,其中使用的品種名稱與品種權許可密切相關,對於標示品種名稱的包裝袋收取費用也是實現品種權經濟利益的重要方式。在確定品種權許可使用費時,可將品種權人就包裝袋收取的費用和約定的品種權使用費,折合為整體許可費。
3.  本案許可使用費是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且按照種子重量收取,較能客觀地反應品種權的經濟利益,二審法院考慮到侵權行為是未經許可的生產、銷售行為,有別於正常市場條件下經協商談判達成的許可使用,故許可使用費應適時調漲,因此參照上述許可使用費的二倍確定賠償基數為106,000人民幣。考慮B公司使用「白皮袋」銷售侵權種子之行為情節嚴重,加以B公司在訴訟中對其侵害規模拒不如實陳述,存在不誠信訴訟的情形,依法確定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故二審法院改判B公司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424,000元人民幣及維權合理開支10,000元人民幣。
4.  此外,胡某在B公司與A公司長期合作中,曾多次使用個人帳戶與A公司交易,還將上述帳戶作為個人日常使用,導致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處於無法區分的混同狀態;且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B公司就其收取的款項進行財務記載,或存在其他排除財產混同的事實。綜合考慮上述因素,由於胡某與B公司間存在財產混同,且濫用公司的獨立地位,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胡某應承擔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使用“白皮袋”销售侵权种子被判三倍惩罚性赔偿 构成财务混同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2月8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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