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設計相關法規之修正已於2024年11月18日公布於官方公報,此次修正目的分為4方面:
1. 現代化、明確化並強化設計之保護。
2. 提升設計保護之可及性。
3. 增進歐盟設計系統內的協同工作能力。
4. 調和歐盟境內分歧的設計保護管理體系。
所修正的法規歐盟設計規則 (European Union Design Regulation, EUDR) 分兩階段生效,第一階段將自2025年5月1日生效,尚有部分需進一步研擬之法規,預定自2026年7月1日生效;此次一併修正的歐盟設計指令 (European Design Directive, EUDD),則是在2027年12月9日前,由會員國各自將新規定納入該國法規中。以下為第一階段生效的相關規定。
在名稱方面,歐盟設計現行英文名稱為Community Design,將改為European Union Design,註冊制歐盟設計及非註冊制歐盟設計的英文名稱也將從RCD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及UCD (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改為REUD (Registered EU Design) 及UEUD (Unregistered EU Design)。法院名稱Community Design Court也將改為EU Design Court。
在定義方面,「設計」的定義擴大為涵蓋動畫 (animation),其中包含動作及轉場。「產品」的定義則修正為涵蓋非實體物品,除了電腦程式以外的工業製造或手工製作物品都可以是產品,不受限於是否有實體;可視為產品的物品清單亦擴大為涵蓋成組物品、利用物品對室內或室外空間進行空間規劃、複雜產品的零件,以及平面設計、符號、標誌、圖樣和圖形使用者介面。
關於設計專利之權利與限制,設計專利保護範圍擴及3D列印,製作、下載、複製、分享、傳播給他人任何記錄有設計的媒介或軟體,都構成對設計使用的侵權。對設計的引述、評論、批評及戲謔仿作 (parody) 不構成侵權,以保障言論自由。正式引入維修免責條款 (Repair Clause),確立為恢復產品外觀而使用的替換零件,不構成對設計專利之侵權。新的符號將用以標示已註冊之設計專利,形式為一個圓圈內含字母D。
關於提出歐盟設計專利之申請,將申請事務集中由歐盟智慧財產局 (EUIPO) 處理,不再允許透過各國專利局提出申請,並規定必須繳納申請規費,才能取得申請日,另外,不得再以樣品提交申請。集體設計不再要求所有設計必須屬於同一羅卡諾分類,而一件申請案中最多可包含50項設計。
申請規費之架構變動,將現行規定的申請費及公開費合併,不再另列公開費。集體設計之規費不再依據件數做出金額區分,不論件數皆統一規費金額。

延展費金額變動較大,現行規費與前一年度的金額差距小,新規費拉大後續年度間的金額差距,盼促成專利權人選擇維護有市場價值的設計專利,以活化設計專利之生態環境、簡化IP管理。

資料來源:
1. EU Design Reform - the New “European Union Design” Is Coming, Modiano & Partners. January 29, 2025.
<https://www.modiano.com/news/260-eu-design-reform-the-new-european-union-design-is-coming.html>
2. Design Reform, EUIPO. 最後瀏覽日:2025年2月13日。
<https://www.euipo.europa.eu/en/designs/design-reform-hub>
1. 現代化、明確化並強化設計之保護。
2. 提升設計保護之可及性。
3. 增進歐盟設計系統內的協同工作能力。
4. 調和歐盟境內分歧的設計保護管理體系。
所修正的法規歐盟設計規則 (European Union Design Regulation, EUDR) 分兩階段生效,第一階段將自2025年5月1日生效,尚有部分需進一步研擬之法規,預定自2026年7月1日生效;此次一併修正的歐盟設計指令 (European Design Directive, EUDD),則是在2027年12月9日前,由會員國各自將新規定納入該國法規中。以下為第一階段生效的相關規定。
在名稱方面,歐盟設計現行英文名稱為Community Design,將改為European Union Design,註冊制歐盟設計及非註冊制歐盟設計的英文名稱也將從RCD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及UCD (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改為REUD (Registered EU Design) 及UEUD (Unregistered EU Design)。法院名稱Community Design Court也將改為EU Design Court。
在定義方面,「設計」的定義擴大為涵蓋動畫 (animation),其中包含動作及轉場。「產品」的定義則修正為涵蓋非實體物品,除了電腦程式以外的工業製造或手工製作物品都可以是產品,不受限於是否有實體;可視為產品的物品清單亦擴大為涵蓋成組物品、利用物品對室內或室外空間進行空間規劃、複雜產品的零件,以及平面設計、符號、標誌、圖樣和圖形使用者介面。
關於設計專利之權利與限制,設計專利保護範圍擴及3D列印,製作、下載、複製、分享、傳播給他人任何記錄有設計的媒介或軟體,都構成對設計使用的侵權。對設計的引述、評論、批評及戲謔仿作 (parody) 不構成侵權,以保障言論自由。正式引入維修免責條款 (Repair Clause),確立為恢復產品外觀而使用的替換零件,不構成對設計專利之侵權。新的符號將用以標示已註冊之設計專利,形式為一個圓圈內含字母D。
關於提出歐盟設計專利之申請,將申請事務集中由歐盟智慧財產局 (EUIPO) 處理,不再允許透過各國專利局提出申請,並規定必須繳納申請規費,才能取得申請日,另外,不得再以樣品提交申請。集體設計不再要求所有設計必須屬於同一羅卡諾分類,而一件申請案中最多可包含50項設計。
申請規費之架構變動,將現行規定的申請費及公開費合併,不再另列公開費。集體設計之規費不再依據件數做出金額區分,不論件數皆統一規費金額。

延展費金額變動較大,現行規費與前一年度的金額差距小,新規費拉大後續年度間的金額差距,盼促成專利權人選擇維護有市場價值的設計專利,以活化設計專利之生態環境、簡化IP管理。

資料來源:
1. EU Design Reform - the New “European Union Design” Is Coming, Modiano & Partners. January 29, 2025.
<https://www.modiano.com/news/260-eu-design-reform-the-new-european-union-design-is-comi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