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專利申請案為「一種分享自動改變數值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針對現有技術中只是將商品分享到社交平臺,而無追蹤訂單功能導致使用者缺乏分享動力這一現狀,針對性地提出一種「拼購」的商業方式,透過定金加尾款的模式實現商品價格隨人數變化而變化,從而提高用戶分享的動力。
被訴行政審查決定認為系爭專利申請案不屬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申請案所要解決的問題不構成技術問題,所採用的手段不屬於技術手段,所獲得的效果是透過拼購模式能夠實現人越多價格越便宜,其效果僅僅是促進產品銷售,不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故認定系爭專利申請案不屬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上訴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時主張,系爭專利申請案屬於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涉商業方法的專利固然具有商業上的效果,但在專利申請審查中不能僅憑方案中某些非技術性內容就否定整個方案的技術性。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單純的商業方法屬於人類智力活動規則,沒有採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並產生技術效果,不屬於專利法保護的客體;但含有技術特徵的涉商業方法的專利申請則有可能獲得專利法的保護。具體判斷時,應該從本領域技術人員角度出發,將權利要求的方案作為一個整體,綜合判斷其是否採用了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並產生技術效果。在此過程中,不能割裂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和商業特徵,簡單地因其包含非技術內容,實現商業上的有益效果,就認定其不屬於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系爭專利申請案提出「拼購」這種商業模式,要求保護一種自動結算尾款的方法,從本申請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記載可知,系爭專利申請案至少採用資訊加密解密、關聯綁定儲存、資料匹配等技術手段解決如何確定哪些使用者透過分享訊息進行商品訂購這一技術問題,從而實現準確判斷分享連結使用情況的技術效果。因此,系爭專利申請案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技術方案。
資料來源: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保护客体应注重整体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年11月20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99.html>
被訴行政審查決定認為系爭專利申請案不屬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申請案所要解決的問題不構成技術問題,所採用的手段不屬於技術手段,所獲得的效果是透過拼購模式能夠實現人越多價格越便宜,其效果僅僅是促進產品銷售,不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故認定系爭專利申請案不屬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上訴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時主張,系爭專利申請案屬於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涉商業方法的專利固然具有商業上的效果,但在專利申請審查中不能僅憑方案中某些非技術性內容就否定整個方案的技術性。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單純的商業方法屬於人類智力活動規則,沒有採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並產生技術效果,不屬於專利法保護的客體;但含有技術特徵的涉商業方法的專利申請則有可能獲得專利法的保護。具體判斷時,應該從本領域技術人員角度出發,將權利要求的方案作為一個整體,綜合判斷其是否採用了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並產生技術效果。在此過程中,不能割裂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和商業特徵,簡單地因其包含非技術內容,實現商業上的有益效果,就認定其不屬於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系爭專利申請案提出「拼購」這種商業模式,要求保護一種自動結算尾款的方法,從本申請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記載可知,系爭專利申請案至少採用資訊加密解密、關聯綁定儲存、資料匹配等技術手段解決如何確定哪些使用者透過分享訊息進行商品訂購這一技術問題,從而實現準確判斷分享連結使用情況的技術效果。因此,系爭專利申請案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技術方案。
資料來源: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保护客体应注重整体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年11月20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