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雅德外觀設計法條約》談判歷經近20年,該條約旨在協調統一各國外觀設計申請程序和形式,包括申請文件、申請日的確定、寬限期、修改等相關規定。日前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在沙烏地阿拉伯首都利雅德召開會議,會議成功締結《利雅德外觀設計法條約》(Riydah Design Law Treaty),前述條約談判近20年終於畫下句點。
《利雅德設計法條約》的優點
各國保護外觀設計的程序不盡相同,部分國家之外觀設計為「註冊式外觀設計」提出申請。註冊制度可能涉及智慧財產權局對外觀設計申請的審查,所涉程序因國而異。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外觀設計作為「外觀設計專利」受專利法保護,通常只有在專利局對外觀設計申請審查後才會准予專利。
此外,外觀設計申請人通常須遵守其申請保護國的專利局規定的申請程序。由於外觀設計權具地域性,因此僅限於獲得保護的國家或地區,外觀設計申請人在希望保護其外觀設計的每個國家或地區都須經過個別的申請程序。《利雅德設計法條約》將有助於提高外觀設計保護程序框架的可預測性,降低程序本身的複雜性,使其更加經濟實惠。外觀設計申請人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提出申請將更加容易,以下摘錄條約內容規定。
1. 對外觀設計申請人在申請時須提交的說明或要素的清單規定上限。
2. 允許外觀設計申請人選擇在申請案中的外觀設計表現形式(如繪圖、照片,或在專利局允許的情況下使用影片)。
3. 在某些條件下,允許外觀設計申請人在一份申請中含多項設計。
4. 對確認申請日的要求作出規定。
5. 規定在首次公開外觀設計後有12個月的寬限期,此期間公開不會影響新穎性。
6. 允許外觀設計申請人在獲得申請日後至少6個月內不公開。
7. 規定救濟措施,以防止外觀設計申請人因錯過時限而喪失權利。
8. 推動引入外觀設計電子申請系統和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系統。
9. 向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提供技術援助。
此外,《利雅德外觀設計法條約》明確將外觀設計保護與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保護結合,締約方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外觀設計註冊資格相關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傳統知識資訊。
《利雅德外觀設計法條約》條約需要有15個會員國才能生效。
資料來源:
1.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成功缔结,中國大陸國知局,2024年11月23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1/23/art_53_196268.html>
2. 产权组织成员国通过《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2024年11月22日。< https://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24/article_0017.html>
《利雅德設計法條約》的優點
各國保護外觀設計的程序不盡相同,部分國家之外觀設計為「註冊式外觀設計」提出申請。註冊制度可能涉及智慧財產權局對外觀設計申請的審查,所涉程序因國而異。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外觀設計作為「外觀設計專利」受專利法保護,通常只有在專利局對外觀設計申請審查後才會准予專利。
此外,外觀設計申請人通常須遵守其申請保護國的專利局規定的申請程序。由於外觀設計權具地域性,因此僅限於獲得保護的國家或地區,外觀設計申請人在希望保護其外觀設計的每個國家或地區都須經過個別的申請程序。《利雅德設計法條約》將有助於提高外觀設計保護程序框架的可預測性,降低程序本身的複雜性,使其更加經濟實惠。外觀設計申請人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提出申請將更加容易,以下摘錄條約內容規定。
1. 對外觀設計申請人在申請時須提交的說明或要素的清單規定上限。
2. 允許外觀設計申請人選擇在申請案中的外觀設計表現形式(如繪圖、照片,或在專利局允許的情況下使用影片)。
3. 在某些條件下,允許外觀設計申請人在一份申請中含多項設計。
4. 對確認申請日的要求作出規定。
5. 規定在首次公開外觀設計後有12個月的寬限期,此期間公開不會影響新穎性。
6. 允許外觀設計申請人在獲得申請日後至少6個月內不公開。
7. 規定救濟措施,以防止外觀設計申請人因錯過時限而喪失權利。
8. 推動引入外觀設計電子申請系統和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系統。
9. 向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提供技術援助。
此外,《利雅德外觀設計法條約》明確將外觀設計保護與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保護結合,締約方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外觀設計註冊資格相關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傳統知識資訊。
《利雅德外觀設計法條約》條約需要有15個會員國才能生效。
資料來源:
1.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成功缔结,中國大陸國知局,2024年11月23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1/23/art_53_196268.html>
2. 产权组织成员国通过《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2024年11月22日。< https://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24/article_00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