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原為一件名稱為「一種自調節收攏式磁力吸附傳輸線」之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嗣後專利權人由陳某變更為案外人王某,中國大陸國知局後公告該變更紀錄。系爭專利經變更後,陳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深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並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萬人民幣。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深圳某科技公司對系爭專利構成侵害。鑒於陳某現已非系爭專利權人,其有關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的訴請,不予支持。對陳某有關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的訴請,應予支持,酌情確定賠償2萬元(含合理費用),駁回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深圳某科技公司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酌定本案賠償並無明顯不當。關於一審法院未予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的問題,陳某雖未上訴,但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一審法院未予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適用法律有誤。主要分析如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許;不予准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依據該規定,在侵害專利權糾紛訴訟過程中,專利權發生轉讓,原專利權人作為該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不受影響,該案生效裁判對專利權受讓人具有拘束力。人民法院認定構成侵害專利權時,應依法支持原專利權人於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但被告能夠證明其已獲得專利權受讓人許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原判。
資料來源:专利权转让对专利侵权诉讼中原专利权人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请求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年11月16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45.html>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深圳某科技公司對系爭專利構成侵害。鑒於陳某現已非系爭專利權人,其有關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的訴請,不予支持。對陳某有關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的訴請,應予支持,酌情確定賠償2萬元(含合理費用),駁回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深圳某科技公司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酌定本案賠償並無明顯不當。關於一審法院未予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的問題,陳某雖未上訴,但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一審法院未予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適用法律有誤。主要分析如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許;不予准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依據該規定,在侵害專利權糾紛訴訟過程中,專利權發生轉讓,原專利權人作為該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不受影響,該案生效裁判對專利權受讓人具有拘束力。人民法院認定構成侵害專利權時,應依法支持原專利權人於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但被告能夠證明其已獲得專利權受讓人許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原判。
資料來源:专利权转让对专利侵权诉讼中原专利权人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请求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年11月16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