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美國】專家證人提供之賠償金計算基礎有誤,經CAFC推翻發回重審

2022.02.24

美國第8,457,145號及美國第8,537,757號專利之專利權人為Wi-LAN Inc.(後稱Wi-LAN),第8,457,145號專利涉及在無線通訊系統中分配頻寬之方法,第8,537,757號專利亦涉及類似的發明。Apple Inc.(後稱Apple)於2014年向加州南區地院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提出未對前述2件專利侵權的確認之訴 (declaratory judgement) 及系爭專利無效的訴訟,此時Wi-Lan亦向地院提出反訴,指出Apple的iPhone6等產品使用了系爭專利內的LTE無線通訊標準,對於上述專利而言係屬侵權。

與本案有關的是,Wi-Lan及Intel曾於2011年簽署專利授權協議,該份協議載明當事人同意於授權期間內,Apple販售內含Intel的晶片組之iPhone,Apple與Intel均得免於法律責任 (liability)。故Apple向地院提出就被指控侵權的內建Intel晶片作出部分產品未侵權即決判決,而地院亦以授權協議內的第3.2節具體地指出該授權協議於到期前應維持有效(即當事人應於授權協議內之條件下免於被提出訴訟),故准許該動議。爾後進入陪審團檢視部分產品侵權與賠償金爭點程序時,Wi-Lan的專家證人A以假設協商法架構計算權利金,最後算出每支手機0.85美元的權利金或約1.45億美元的整體權利金;其計算基礎乃大量參考專家證人B針對美國第8,457,145號的增加效益 (incremental benefit) 後,方給出本案應判給多少權利金之證言。陪審團認為Apple對2件系爭專利構成侵權,故須支付賠償金,Apple遂向地院提出依法判決與針對賠償金決定再審或減免賠償額請求;地院僅准許再次檢視賠償金之決定,然因地院認為Wi-Lan的專家證人B之證言缺乏事實基礎,故該等證據不應提示至陪審團,惟該證言對於賠償金計算理論乃必要的,故地院提議降低賠償金額或另再審理的選擇,Wi-LAN採行後者。

地院再次審理賠償金爭點時,賠償金專家證人A根據3種可比較授權 (comparable license) 理論後,再次給出Apple應支付之賠償金金額。後陪審團做出Apple判賠Wi-LAN約8,500萬美元的賠償金決定,雖Apple以該專家證人未能正確分配系爭專利的可比較授權以反映其價值,提出請地院做出依法判決動議,但遭否定。Apple與Wi-Lan於地院做出前述判決後均向CAFC提起上訴。此處與計算權利金有一相當大的關鍵是,並無證據顯示本案2件系爭專利於任何類似授權的談判過程被提及,惟專家證人A把2件系爭專利認定為獲取授權協議內技術的關鍵。

CAFC庭審中表示,Wi-LAN的專家證人二度審理賠償金時按3種可比較授權協議計算權利金比率,但卻未能解釋簽定協議當事人於技術與經濟情況的差異,由於該授權行為先於訴訟,且被授權者於訴訟發生後並未續用系爭專利之技術。Apple挑戰專家證人於第二次的審理中對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即該專家證人認定上述兩件系爭專利係授權協議內的關鍵專利與本件訴訟案之事實不相干;CAFC指出上述提及之授權協議包含數百件專利,且本案系爭專利並非被認為是授權協議中的關鍵專利,亦非為談判重點,更者,如上述所提2件系爭專利根本未出現在談判過程中。在每件授權協議中,系爭專利並未被列出或包含於授權協議內的數百件專利內,故該專家證人之證言應予以排除。簡言之,CAFC肯認該賠償金計算方式有瑕疵,認為地院行使拒絕Apple請求再次審理之動議裁量權有誤,是以,CAFC撤銷地院第二次審理中拒絕重審賠償金的決定,並發回地院命就該爭點重審。

資料來源:

1. Federal Circuit Orders New Damages Trial in Suit on LTE Technology, IPO Daily News. February 8, 2022.

2.  Apple Inc. Wi-Lan Inc., Fed Circ. 2020-2011., February 4, 2022.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