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定有明文;又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簡稱公平會)為規範事業正當行使智慧財產權,乃頒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以資遵循,惟近來不論是公平會或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分別針對專利權人不當行使外國專利權事件做出裁罰及判決,不僅明揭專利權人行使外國專利權仍有受我國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之可能,同時造成他人損害時,亦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茲分別就公平會之處分書及智商法院之判決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