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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無預警倒閉時會員之權益何在?

2026.04.01

245 期

健身房無預警倒閉時會員之權益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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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小強日前刷卡一次付清預繳二年份高級健身房年費,並努力敦促自己運動,某日驚見該健身房無預警公告即將結束營業,想了解此時消費者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實務現況
近年來國人重視體態管理,軟硬設施完善的健身房成為消費者首選,但若遇到業者經營不善或惡性倒閉,消費者即首當其衝蒙受損失,消費者與健身房業者所訂立之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依行政院所頒布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契約中應明確記載審閱期及當事人資料、契約起迄期間種類及額度、消費者契約總金額及付款方式、業者服務提供及其內容說明、消費者與第三人之消費貸款契約、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總金額及付款方式、業者履約保障等等。其中第五點第(三)項規定「如消費者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第七點第(六)項規定「業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業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另第二十二點之業者履約保證則規定「業者應就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於契約期限內按月收款者或預收第五點之費用,其累計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若契約有履約保證機制時,可依循履約保障條款來主張,依行政院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定,關於履約保障機制包括: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金融機構提供預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履約保證、經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價金保管服務,並先時存入金融機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專戶,專款專用、其他經教育部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等四種,此時消費者可向信託專戶之銀行申報債權,再由該銀行為財產分配與退款,然依前揭規定若預收費用總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健身房業者免提供履保。

此外,如消費者以信用卡為一次性繳納全額會費時,可向發卡銀行就該爭議款項提出申請,依金管會公告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消費者可提出相關事證,例如契約書、繳款單、健身房業者停業公告等,在業者停止提供服務日起一百二十日內,為疑義帳款之申請,且須在消費日起五百四十日內,就未提供服務範圍檢附具體事證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請求退回尚未提供部分之金額。因此消費者對於尚未屆至履約期而為預付之服務,應保留各種單據及事證。若消費者以信用卡按月自動扣款時,依前揭「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定,當消費者書面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若業者已失聯,消費者可主張契約業已終止,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並要求返還未履行部分。如消費者以現金繳納會費時,此時可依法聲請發支付命令來維權。

由於近來屢傳健身房業者之消費糾紛,建議民眾於正式簽約前,除就現場設備安全性、課程師資之專業性為確認外,還要確認合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當中之履約機制的種類,謹慎選定繳納會費的方法,其中自然以信用卡分期按月繳納之方式對消費者較有保障,因為如果發生業者無預警停業時,消費者可以將自身損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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