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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當老闆』之淺談加盟業主就加盟契約書中之資訊揭露義務

2012.06.01

162 期

『我要當老闆』之淺談加盟業主就加盟契約書中之資訊揭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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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家豪

壹、前言

『加盟12至15個月可回收成本』、『加盟店利潤至少3成』、『自備7萬元即可加盟』、『提供專業教育訓練,協助考取證照』,面對加盟業主招攬加盟店的誘人廣告文宣,有志創業之人時有涉入該行業未深之下,而相信廣告內容逕投入勞力、時間及金錢,卻於加盟後始發現於實際經營於技術移轉、商標授權、加盟總費用等資訊加盟業主未確實揭露,導致未能如加盟業主宣稱之經營狀況,甚者更發生經營不善倒閉的命運,我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交會)就加盟業主利用與交易相對人資訊不對等致有顯失公平情事,向加盟業主處以行政罰,以杜絕不公平交易之行為,本文介紹公交會就加盟業主於加盟契約中應揭露資訊,供眾參考。

貳、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義

加盟業主於應揭露而未接露資訊於加盟店之情形,係加盟業主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重要交易資訊致客觀上引起加盟店受騙從事交易之行為,係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條文內容謂:『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以下就公交會101年3月12日發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說明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義務:

一、名詞定義
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中就『加盟業主』、『加盟店』、『加盟經營關係』及『支付一定對價』名詞定義如下:
(一)加盟業主: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之事業。
(二)加盟店: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三)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
(四)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店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受任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資本設備等相關費用。

二、加盟業主應揭露資訊內容:
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十日前或個案認定之合理期間,以書面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者,得認未隱匿重要資訊,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前項加盟重要資訊,例示如下:
(一)開始營運前之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資本設備等相關費用,包括其項目、金額或預估總額。
(二)加盟營運過程中之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定期應支付之費用,包括其項目、預估金額。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四)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本款之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七)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
1.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及裝潢工程等供應條件相關事項(如指定之規格、供應商或承攬施工者名單)。
2.商品或原物料之訂購項目及數量。
3.其他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
(八)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三、實務見解:
(一)主管機關公交會見解:
1.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公處字第 100164 號:
被處分人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
2.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公處字第 100118 號:
被處分人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開始營運前之費用」、「加盟營運過程中之費用」、「商標權授權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等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
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公處字第 100087 號:
被處分人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業主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等重要加盟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
(二)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見解:
1.行政院院臺訴字0970094017號訴願決定書處分理由:
…其並未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及第 7 款規定,以書面完整載明「加盟業主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授權加盟店使用智慧財產權之申請審查或取得時點、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內容與有效期限」及「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等重要加盟交易資訊,已構成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行為。訴願人雖稱與交易相對人商議加盟時,業已提供相關文宣說明加盟資訊,或以口頭說明加盟店營業地址、其申請之商標等內容,然由前開資料文件並無從證明訴願人已以書面完整載明並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間,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性,加盟店於簽約前,對於加盟業主之背景、專業經驗、實際從事加盟時間、智慧財產權取得情形與權利內容、既有加盟店之經營狀況等重要訊息並不全然清楚,加盟業主相較於交易相對人處於資訊上之優勢地位。
2.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970091273號訴願決定書處分理由:
…訴願人雖有以口頭方式說明重要交易資訊,亦為檢舉人所不否認,但因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之間通常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性,加盟店經營者在與加盟業主簽約之前,對於加盟業主背景、營運計畫及成長潛力、加盟店平均營收及獲利狀況,及所須負擔的責任、成本及風險等重要訊息並不清楚,加盟業主相較於交易相對人處於資訊上之優勢,…訴願人即使與交易相對人洽談過程中,有以口頭方式將相關資訊告知對方,或由交易相對人來電洽詢相關資訊等方式揭露有關加盟之重要交易資訊,惟對於已處資訊弱勢之交易相對人,實難認經由口頭探詢即可合理評估加入後的成長性、所須負擔的成本及風險,或實地走訪訴願人既有加盟店,以查核該資訊之正確性,交易相對人仍有陷於錯誤而與加盟業主締結加盟契約之風險。

四、罰則
(一)公交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百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者,依據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本會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可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加盟業主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外,加盟店並得循同法第五章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參、結語:

查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中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而具有相對市場力或資訊優勢地位之事業,利用交易相對人資訊不對等或其他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之行為,為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濫用資訊優勢,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揭載加盟業主應於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將與加盟相關之重要交易資訊以書面方式提供予交易相對人參考,依前揭實務見解中可知加盟業主應揭露事項包含有可用以評定加盟營業風險之相關資訊,其中包括有加盟業主背景、營運計畫及成長潛力、加盟店平均營收及獲利狀況,及所須負擔的責任、成本及風險等,且相關事項必經書面告知,不可僅由口頭方式告知,強化加盟業主揭露義務。

又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前,亦應提供契約給交易相對人審閱。倘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之情事,致使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與其締結加盟契約,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屆時不僅將面對主管機關行政處分,更將面對加盟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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