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re Detail
案例事實:
法律系新生小強的阿公因年老體衰,前些時候被醫生診斷出失智症,阿公家人們很擔心他會遭到不肖人士哄騙、被詐騙集團詐騙財產或簽署任何文件,便去請教就讀法律系的晚輩該怎麼辦?
實務現況:
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度全國社區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指出,因國家人口老化以及老年人口增加,而致未來社區長者失智症人口數逐年攀升,經估算民國120年時六十五歲以上失智症人口數將逾四十七萬人,失智症盛行率約8.34%,甚至到民國130年時,六十五歲以上失智症人口數將達到近六十八萬人,失智症盛行率更恐高達9.95%,前揭數字雖僅為目前之初步推估,然而若產官學及全體國民沒有共同意識來緩和甚或努力防範,後續可能產生龐大醫療支出進而造成經濟及國力損失。
失智症患者因認知功能逐漸退化,將使其為意思表示或者受意思表示明顯下降,無法做出與未患病前相同的判斷,因此非常容易被不肖人士以話術誤導而遭詐騙,可能因此出現同意借款、簽署文件或任何不利於己之行為。如果有家人長輩出現失智症之症狀時,應儘早尋求專業醫師診斷,於此同時可評估是否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可避免不肖人士藉機詐騙失智症患者的財物,也可以在失智症患者已遭詐騙時,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害人在進行財產處分當下,確實欠缺法律上意思表示能力。
所謂監護宣告是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亦即在完全無法進行判斷或表達時,依前條規定聲請監護宣告,因此監護宣告的效果將使失智症患者在法律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將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
而輔助宣告則是依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依同法第15條之2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亦即如僅為判斷或表達能力降低,但不致完全喪失時,可依前條規定聲請輔助宣告,依第15條之2規定,輔助宣告會限制當事人做特定行為時須得輔助人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於本案例中,小強的阿公因罹患失智症且經醫生開立診斷證明後,已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況,其家人可評估是否向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實務上還可採取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申請當事人註記,也可採取自益信託來防範未然,前者是指在聯徵中心官網下載「當事人辦理註記申請書」填寫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申辦「不再申請貸款、信用卡(現金)卡」等業務,此項申請聯徵中心不收取任何費用亦可隨時申辦註銷;後者則是指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同一人,為保障自身權益而為之信託,將財產交給信託業者(如銀行)代管,以上都可達到保護家中長輩同時也可以讓其他家人安心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