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知局為保障修訂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新增的專利權期限補償、專利開放許可等重要制度順利實施,特公布有關專利權期限補償和專利開放許可之行政復議事項如下,並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一、專利權人、因相關專利存在侵權糾紛或者已經提出相關藥品註冊申請的利害關係人對國知局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三款作出的關於是否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知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專利權人對國知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作出的關於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是否予以年費減繳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知局申請行政復議;國知局作出的關於是否予以公告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決定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
資料來源: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中國大陸國知局,2023年12月21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2/21/art_74_189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