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美國CAFC撤銷地院所作系爭專利不明確之判決

2022.06.30

美國第6,423,327號與第6,645,513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涉及透過局部塗抹腺苷來治療皮膚症狀的方法,其專利權人為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並將系爭專利獨家授權給Carmel Laboratories LLC(統稱UMass)。UMass向德拉瓦州地院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Delaware) 對L’Oréal S.A.與L’Oréal USA Inc.提出侵害系爭專利權的訴訟。

 

地院審理程序中,地院在未經過UMass進行管轄權之證據揭示程序,便准許L’Oréal S.A.提出因其位於法國,故地院無對人管轄權請求排除本案之動議,故本案被告僅剩L’Oréal USA Inc.。此外,L’Oréal USA Inc.曾向PTAB提出系爭專利的兩造重審 (Inter Parte Reviews, IPR),PTAB對系爭請求項內描寫的「其中子句(wherein clause)」進行解讀,該子句提到要求應用於真皮細胞的腺苷濃度具有特定範疇的摩爾濃度。而在採用地院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後,PTAB拒絕L’Oréal USA’之說明書內敘述的濃度範疇是於皮膚局部使用的化合物的腺苷濃度範疇之主張,採用UMass提出的濃度範疇是塗抹於表皮下真皮內真皮細胞的腺苷濃度,最後拒絕立案該件IPR。後地院審理本件訴訟時,L’Oréal USA Inc.請求地院對「其中子句」進行解讀,地院作出之結論亦為濃度範疇是塗抹於表皮下真皮內真皮細胞的腺苷濃度。L’Oréal USA Inc.再以多項主張向地院請求作出即決判決,進一步來說,L’Oréal USA Inc.著重於請求項語言前敘述的其中子句是需要於皮膚局部塗抹含有一定濃度的腺苷之組合物,其含量可有效改善皮膚狀況,且不使真皮層細胞增生;易言之,L’Oréal USA Inc.主張「其中子句」並不明確。地院於審理後,作出被挑戰的申請專利範圍因不明確遂無效的判決,UMass於前述判決作出後向CAFC提出上訴。
 

CAFC庭審中,UMass挑戰地院認定系爭申請專利不明確一事,對此,CAFC認定地院確實錯誤解讀,並指出相關的請求項語言,尤其是在以整體的請求項上下文來看,並不如表面上看起來那麼簡單,故須檢視說明書與申請歷史過程以釐清其含意。本案申請專利範圍僅涉及一種直接塗抹於皮膚表面且間接塗抹於真皮層的化合物,其必然只會有一種濃度。系爭專利之說明書與申請歷史均支持此解讀。是以,CAFC推翻地院對「其中子句」的解釋,並撤銷系爭專利不明確即決判決發回重審。

 

資料來源:

  1. Federal Circuit Vacates Indefiniteness Ruling Premised on Flawed Claim Construction, IPO Daily News. June 14, 2022.
  2.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Carmel Laboratories, LLC, v. L’ORÉAL S.A., L’ORÉAL USA, INC., Fed Circ. Fed Circ. 2021-1969. June 13, 2022.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