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專利審查實務需求,提升審查效率,智慧局日前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修正依據為專利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此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生物材料寄存於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外國寄存機構,該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應具有該生物材料之存活證明。(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明定分割後之申請案之說明書內容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之說明書內容者,申請分割時,須檢附說明書差異部分之劃線頁。(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民眾可對上述修正可於行政院於2023年1月3日公告之公報隔日起60天內提出意見。
資料來源:預告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8條,智慧局,2023年1月4日。<https://www.tipo.gov.tw/tw/cp-86-916884-c66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