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美國】律師函可構成法院具對人管轄權之基礎

2021.06.17

本案被告為Trimble Inc.(後稱Trimble)及Innovative Software Engineering LLC(後稱ISE),兩者關係為母子公司。位處德州的PerDiemCo LLC(後稱PerDiemCo)於2018年對位處愛荷華州的ISE寄出律師函 (cease and desist letter) 指控ISE之產品與提供服務對其多件專利構成侵權,並要求停止侵害;除了於函中指出其已以非獨家授權的方式授權給其他公司使用外,並附上一份尚未向愛荷華州提出之訴狀及兩造間非專屬授權的協議等文件。ISE將此事上呈位於科羅拉多州的Trimble,後三造有意進入和解程序。嗣後PerDiemCo對Trimble提出新的侵權指控,原因在於Trimble對其不久前所核發的專利與即將核發的專利侵權及其他產品侵害其專利;加上前述專利,本案系爭專利共有11件。本案當事人續行至少12次的談判,當中PerDiemCo威嚇將向德州東區地院 (Eastern District of Texas) 對Trimble提出訴訟。

2019年,Trimble與ISE向加州北區地院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提出Trimble與ISE並未對PerDiemCo之專利侵權之確認之訴 (declaratory judgement),Trimble與ISE主張PerDiemCo應受加州北區地院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所管轄,PerDiemCo則提出法院不具對人管轄權,請加州北區地院駁回訴訟。地院後以其不具對PerDiemCo的對人管轄權,原因在因PerDiemCo寄出的警告函與隨後當事人間的溝通往來並未針對位於加州的Trimble,故Trimble未與訴訟地州有最低限度的連繫。是以,加州北區地院駁回Trimble與ISE的確認之訴。Trimble與ISE不服遂上訴至CAFC。

CAFC指出本案爭點在於加州北區地院認定其無PerDiemCo的對人管轄權是否有誤,對此,CAFC不認同加州北區地院判斷為無管轄權的判決。CAFC指出,並沒有通用規則規定請求停止侵害律師函不能做為具有特定對人管轄權之根據,且先前確立判決先例中的主要重點在於被告與地點 (forum) 之來往是否滿足最低限度的連繫或具有故意獲益測試 (Purposeful Availment Test)。CAFC認定本案均已符合前述條件。是以,CAFC認定加州北區地院對PerDiemCo具對人管轄權,遂推翻地院判決且發回重審。

 

資料來源:

1.  Court Overturns Dismissal of Declaratory Judgment Acton Based on Lack of Personal Jurisdiction, IPO Daily News. May 14, 2021.
2.  Trimble Inc., Innovative Software Engineering, LLC, v. Perdiemco LLC, Fed Circ. 2019-2164., May 13, 2021.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