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Rule 126(2), 127(2) EPC之規定,歐洲專利局 (EPO) 能以掛號郵件或者電子通訊方式發出官方通知,且在郵寄日或電子文件傳送日後的第十日視為已送達收件人,而該官方通知的回覆期限即是自送達日起算。該規定原是為了因應郵寄送達需要一定時間而制定,但自從EPO於2011年推出電子郵件信箱 (Mailbox) 服務以來,EPO在電子通知方面累積了豐富的經驗,目前約有99%的官方文件都是以電子形式發出,故根據EPO行政委員會 (Administrative Council) 於2022年10月13日之決定,「以官方通知寄出後第十日視為送達日」的規定將自2023年11月1日起廢止,自前開日期起,官方通知將以文件上所載之發出日為送達日,回覆期限自該送達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