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號民事判決肯認商業上成功之後續實務觀察

2023.10.19

 一、前言

為免專利進步性之審查發生後見之明,專利審查基準在肯定進步性之因素上明揭四大輔助判斷因素,包括:發明具無法預期功效、發明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發明克服技術偏見,及發明獲得商業上成功。惟法院向來認為「商業上成功」僅為判斷進步性之輔助性判斷因素,往往在判斷專利為先前技術所輕易完成後,即不再審酌專利權人所提之「商業上成功」之主張,惟最高法院在111年度台上字第186號民事判決中明文肯認「商業上成功」對於進步性判斷之重要性,究竟該判決對於後續實務影響為何,茲於以下探討之。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