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為免專利進步性之審查發生後見之明,專利審查基準在肯定進步性之因素上明揭四大輔助判斷因素,包括:發明具無法預期功效、發明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發明克服技術偏見,及發明獲得商業上成功。惟法院向來認為「商業上成功」僅為判斷進步性之輔助性判斷因素,往往在判斷專利為先前技術所輕易完成後,即不再審酌專利權人所提之「商業上成功」之主張,惟最高法院在111年度台上字第186號民事判決中明文肯認「商業上成功」對於進步性判斷之重要性,究竟該判決對於後續實務影響為何,茲於以下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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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為免專利進步性之審查發生後見之明,專利審查基準在肯定進步性之因素上明揭四大輔助判斷因素,包括:發明具無法預期功效、發明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發明克服技術偏見,及發明獲得商業上成功。惟法院向來認為「商業上成功」僅為判斷進步性之輔助性判斷因素,往往在判斷專利為先前技術所輕易完成後,即不再審酌專利權人所提之「商業上成功」之主張,惟最高法院在111年度台上字第186號民事判決中明文肯認「商業上成功」對於進步性判斷之重要性,究竟該判決對於後續實務影響為何,茲於以下探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