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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強調,地院駁回律師費裁量聲請時應詳細說明理由

2026.10.29

Epic Tech在2013年取得美國第8,545,317號(下稱’317號)專利,同一年另一相關案的請求項被指出與’317號的請求項無差異,因此遭核駁。2014年美國法院確立了兩步測試法 (two-step test) 之後,重新審查上述案件,並以缺乏專利適格性為由核駁申請案。由於Epic Tech無法克服專利適格性的問題,因此放棄全部的相關申請。

2020年,Epic Tech提告Pen-Tech侵權第’317號專利,Pen-Tech則反訴第’317號專利無效。最終地院宣告第’317號專利無效,並駁回Epic Tech的侵權訴訟。Pen-Tech認為Epic Tech在面臨多項專利權無效的情況下,未進行合理的有效性調查即提出侵權訴訟,構成了輕率起訴,因此依照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1條,提出律師費裁量聲請。

然而,地院主張Epic Tech的行為未達極為不合理的程度,且訴訟過程中不存在不合理或是惡意訴訟的行為,因此駁回Pen-Tech的律師費裁量聲請。

Pen-Tech遂向CAFC提起上訴。CAFC認為,地院應該說明認定Epic Tech的行為仍然合理以及並非惡意起訴的理由,於是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地院重審。

資料來源:
1.  Federal Circuit Vacates Sanctions Denial in Light of “Strong Indicators” of
Patent Ineligibility, October 2, 2026.
2.  Epic Tech, LLC v. Pen-Tech Assocs., Inc., 25-1624,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September 30, 2026.
<https://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5-1624.OPINION.9-30-2026_27639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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