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為「一種纏絲機」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2023年11月,B公司從C公司採購包括3台鋼筋滾焊機在內的鋼筋加工設備。其中,每台鋼筋滾焊機搭配贈送一台纏絲機,雙方在採購合約中並未對纏絲機單獨列項計價。前述鋼筋滾焊機、纏絲機均乃C公司製造。專利權人以纏絲機侵害涉案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B公司與C公司停止侵權與C公司賠償專利權人50萬人民幣。
一審法院審理後作出C公司立即停止製造、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並賠償專利權人5萬人民幣。專利權人以一審法院未調查收集證據、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過低;C公司以被纏絲機屬於贈品、沒有產生利潤等為由,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C公司主張纏絲機是「贈品」,未在合同中單獨計價,但其給付贈品以B公司支付鋼筋滾焊機的對價為前提,纏絲機有關獲利實際已隱含於鋼筋滾焊機的銷售利潤中,C公司亦認可該產品「配套在鋼筋滾焊機中計價銷售」,故即使纏絲機屬於銷售鋼筋滾焊機產品時的贈品,並不影響該行為亦屬銷售行為,即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銷售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因此改判C公司須全額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
資料來源:捆绑搭赠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6年9月23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6092.html>
一審法院審理後作出C公司立即停止製造、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並賠償專利權人5萬人民幣。專利權人以一審法院未調查收集證據、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過低;C公司以被纏絲機屬於贈品、沒有產生利潤等為由,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C公司主張纏絲機是「贈品」,未在合同中單獨計價,但其給付贈品以B公司支付鋼筋滾焊機的對價為前提,纏絲機有關獲利實際已隱含於鋼筋滾焊機的銷售利潤中,C公司亦認可該產品「配套在鋼筋滾焊機中計價銷售」,故即使纏絲機屬於銷售鋼筋滾焊機產品時的贈品,並不影響該行為亦屬銷售行為,即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銷售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因此改判C公司須全額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
資料來源:捆绑搭赠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6年9月23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60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