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仁建 中國大陸專利代理人
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國的《專利審查指南》關於「一案雙申」(一案兩請)的規定已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對申請流程和授權規則作出了兩項限制:
一、同日申請發明與實用新型必須在請求書中主動聲明。
二、發明授權時必須放棄同日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且禁止通過修改權利要求保留雙重權利。
本次修改的背景在於解決實務中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部分申請人利用一案兩請中的制度漏洞,試圖同時保留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造成權利狀態不穩定。
關於上述的兩種情況,未修法之前操作漏洞如下描述:
部分代理機構已經預期實用新型有大概率可以授權(形式審查),明知在一案兩請的情景下,故意不聲明同日申請的發明及實用新型為相同的主題(即在申請書上不勾選同日申請),之後,當實用新型通過授權已經拿到證書,發明通常會收到至少一次的審查意見,基於舊規定中允許在授權之前修改範圍,因此在收到審查意見時可以主動限縮範圍,使發明申請案的範圍與實用新型不一致,進而獲得發明專利授權,藉此方式,發明與實用新型兩件申請在不用放棄任何一件的前提下,都能夠同時獲得證書。
舊規定中所允許發明申請在授權之前修改範圍,也適用於規避新型終止或失效的情況。例如在發明申請即將授權時,實用新型專利已經終止或者未繳納年費的情況,此時,發明申請能夠通過答辯進行主動修改,進而使發明專利的範圍與實用新型不一致,而使發明繼續取得授權。
一個「一案兩請」的慘案
發明A及實用新型B在2020年依照一案兩請的規定同日提交申請,實用新型B於2021年即通過審查授權辦理登記,而此時發明A因遭遇了疫情影響,整個審理過程大幅落後,在2024年時才收到了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在多次答辯過程中,最後在2025年仍然無法克服審查員指出缺陷,故發明A收到了駁回通知書,基於舊規定,發明人認為在發明A的審查過程中,已經大幅度修改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實質上與實用新型B已經構成了不同的專利申請,故在費用的考量下,決定放棄維持實用新型B,而繼續就發明A提出複審申請,並就發明A的保護範圍再進行限縮。
殊不知,在2025年底國知局發出了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提案,並在2026年初就前述關於一案兩請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最終間接影響了發明A的授權。
發明A在2025年提出複審申請後,在2026年初即收到了複審決定書,複審決定書認為限縮後的保護範圍有可授權的前景,退回前置審查,重新打回到初審階段,最後,初審審查員發出了第四次審查意見通知書,認為發明A的關聯實用新型B已經於2025年終止,依照2026年修改後的相關規定,認為發明A不符合專利法第9條第1款的規定,發明A已經無對應可放棄的新型專利,亦不可以通過聲明放棄新型專利權,故最終無法通過授權,發明A可謂是本次修改後《專利審查指南》的無辜受害者。
結論
從前述的說明來看,目前基於2026年版的《專利審查指南》,已經確定本應按照一案兩請勾選同日申請的案件,不應再分開申請。對於這個情況,在中國仍然有部分代理機構不清楚官方的態度,依舊存在有僥倖心理認為不會被排查到,故告訴申請人在申請日後,以主動修改的方式去調整發明專利內容,藉此能夠保留兩個案件的申請,筆者實在無法認同這種作法,既然是想要保護兩個不同的範圍,那麼一開始就應該撰寫兩件不同保護範圍的案件提交申請,而某些代理機構為了圖省事鼓吹申請人一案兩請(只需提交一份申請文本),並讓申請人蒙受潛在駁回的風險,若遇到此類的建議,申請人應慎重考慮。
此外,關於前述發明A是否就完全失去了授權的途逕,申請人可嘗試就發明A繼續提出分案申請,以發明A作為母案,以修改後權利要求的內容作為子案提交分案申請,此舉在目前的《專利審查指南》尚未有詳細規範,在過去的實務經驗中,即使是一案兩請的發明,在實用新型放棄且發明授權之前仍然能夠提起分案申請,且在實用新型放棄之後,在後提出的分案申請仍然能夠授權。
關於上述的相關補救措施,目前究竟會採用何種角度判斷,暫時尚不可知,但基於更多的實務積累,未來中國大陸國知局應該會在《專利審查指南》中記載相關的規範。
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國的《專利審查指南》關於「一案雙申」(一案兩請)的規定已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對申請流程和授權規則作出了兩項限制:
一、同日申請發明與實用新型必須在請求書中主動聲明。
二、發明授權時必須放棄同日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且禁止通過修改權利要求保留雙重權利。
本次修改的背景在於解決實務中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部分申請人利用一案兩請中的制度漏洞,試圖同時保留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造成權利狀態不穩定。
關於上述的兩種情況,未修法之前操作漏洞如下描述:
部分代理機構已經預期實用新型有大概率可以授權(形式審查),明知在一案兩請的情景下,故意不聲明同日申請的發明及實用新型為相同的主題(即在申請書上不勾選同日申請),之後,當實用新型通過授權已經拿到證書,發明通常會收到至少一次的審查意見,基於舊規定中允許在授權之前修改範圍,因此在收到審查意見時可以主動限縮範圍,使發明申請案的範圍與實用新型不一致,進而獲得發明專利授權,藉此方式,發明與實用新型兩件申請在不用放棄任何一件的前提下,都能夠同時獲得證書。
舊規定中所允許發明申請在授權之前修改範圍,也適用於規避新型終止或失效的情況。例如在發明申請即將授權時,實用新型專利已經終止或者未繳納年費的情況,此時,發明申請能夠通過答辯進行主動修改,進而使發明專利的範圍與實用新型不一致,而使發明繼續取得授權。
一個「一案兩請」的慘案
發明A及實用新型B在2020年依照一案兩請的規定同日提交申請,實用新型B於2021年即通過審查授權辦理登記,而此時發明A因遭遇了疫情影響,整個審理過程大幅落後,在2024年時才收到了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在多次答辯過程中,最後在2025年仍然無法克服審查員指出缺陷,故發明A收到了駁回通知書,基於舊規定,發明人認為在發明A的審查過程中,已經大幅度修改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實質上與實用新型B已經構成了不同的專利申請,故在費用的考量下,決定放棄維持實用新型B,而繼續就發明A提出複審申請,並就發明A的保護範圍再進行限縮。
殊不知,在2025年底國知局發出了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提案,並在2026年初就前述關於一案兩請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最終間接影響了發明A的授權。
發明A在2025年提出複審申請後,在2026年初即收到了複審決定書,複審決定書認為限縮後的保護範圍有可授權的前景,退回前置審查,重新打回到初審階段,最後,初審審查員發出了第四次審查意見通知書,認為發明A的關聯實用新型B已經於2025年終止,依照2026年修改後的相關規定,認為發明A不符合專利法第9條第1款的規定,發明A已經無對應可放棄的新型專利,亦不可以通過聲明放棄新型專利權,故最終無法通過授權,發明A可謂是本次修改後《專利審查指南》的無辜受害者。
結論
從前述的說明來看,目前基於2026年版的《專利審查指南》,已經確定本應按照一案兩請勾選同日申請的案件,不應再分開申請。對於這個情況,在中國仍然有部分代理機構不清楚官方的態度,依舊存在有僥倖心理認為不會被排查到,故告訴申請人在申請日後,以主動修改的方式去調整發明專利內容,藉此能夠保留兩個案件的申請,筆者實在無法認同這種作法,既然是想要保護兩個不同的範圍,那麼一開始就應該撰寫兩件不同保護範圍的案件提交申請,而某些代理機構為了圖省事鼓吹申請人一案兩請(只需提交一份申請文本),並讓申請人蒙受潛在駁回的風險,若遇到此類的建議,申請人應慎重考慮。
此外,關於前述發明A是否就完全失去了授權的途逕,申請人可嘗試就發明A繼續提出分案申請,以發明A作為母案,以修改後權利要求的內容作為子案提交分案申請,此舉在目前的《專利審查指南》尚未有詳細規範,在過去的實務經驗中,即使是一案兩請的發明,在實用新型放棄且發明授權之前仍然能夠提起分案申請,且在實用新型放棄之後,在後提出的分案申請仍然能夠授權。
關於上述的相關補救措施,目前究竟會採用何種角度判斷,暫時尚不可知,但基於更多的實務積累,未來中國大陸國知局應該會在《專利審查指南》中記載相關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