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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採信狹隘證詞導致錯判專利有效,經CAFC推翻

2026.08.19

The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Texas(後稱專利權人)持有美國第6,596,296 號專利(後稱'296號專利),涉及一種含有可釋放藥物之「可生物降解聚合物纖維」組合物。專利權人於德拉瓦州地院對Boston Scientific Corp.(後稱被告)起訴,主張其塗藥心臟支架侵害'296號專利。陪審團原認定被告惡意侵權,且否定被告主張'296號專利無效的抗辯。雖地院隨後撤銷惡意侵權認定,但仍維持侵權成立與專利有效的判決。雙方隨後均向CAFC提起上訴。
  
本件於CAFC上訴審中,被告引用專利前案,主張該引用前案已經揭露'296號專利請求項1的三個核心要件,如以下:
  1. 可生物降解聚合物纖維 (Biodegradable polymer fiber)。
  2. 第二相(Second phase,即分散於纖維中的「離散含藥區域」)。
  3. 兩相互不相容 (Phases being immiscible)。

專利權人之專家表示被告引用的前案為「口香糖專利」(因引用專利中有使用口香糖作為實施例),說明其僅限於透過人類咀嚼進行「徑向釋放 (radial direction)」,且藥物相為「連續相 (contiguous)」,與涉案專利應用於醫療心臟支架及「非連續相」不同。
  
CAFC法官並不認同上述的說法,認定被告所引用的前案的技術教示「顯然更為廣泛」,舉例如下:
  1. 口香糖僅為實施例之一:引用前案雖用「口香糖」當例子,但那只是眾多實施例的其中一種。該專利說明書已明確記載可包覆「藥物」,且可透過液體自然浸泡釋放,並未限定於口香糖或咀嚼釋放。
  2. 涵蓋離散/非連續相:引用前案已明確說明「藥物不必然呈連續相」,在文義上包含「非連續相」,等同於涉案專利主張的「離散 (discrete)」區域。
  3. 明確教示互不相容性:引用前案已記載「活性劑(藥物)」與「牆面材料(聚合物)」必須「互不相容」。
  4. 附屬項亦無效:其餘附屬項均被引用前案揭露。

因此,CAFC推翻地院判決,認定'296號之全部請求項無效,且被告侵權不成立。

資料來源:
1.    District Court Erroneously Relied on Expert Testimony in Anticipation Determination, IPO Daily News. July 28, 2026.
2.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System, Tissuegen, Inc., v. Boston Scientific Corp., Fed Circ. 2024-2062, 2024-2063. July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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