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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釋明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是否具明顯區別

2026.05.28

本案系爭外觀設計名稱為「生態護坡(四葉草)」的外觀設計專利,可參見下圖1。

系爭專利被請求無效宣告,經審理後認為,證據1(下圖)中的四個心形孔、證據2(下圖)中的燕尾槽分別替換證據3(下圖)中的相應設計特徵,明顯存在組合手法的啟示;系爭專利與組合後的外觀設計相比不具明顯區別,故宣告全部無效。專利權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要理由包括如下:

1.  證據2的燕尾槽和證據1的四個心形孔不能成為設計特徵,不能與其他現有設計或者設計特徵進行組合;
2.  無效宣告決定認定的不同點並非局部細微區別,而是較為明顯的區別。一審法院認同被訴決定理由,駁回專利權人的訴訟請求。故專利權人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現有設計特徵的確定,證據2的楔形榫槽兩邊分別設置有左、右連接結構,該連接結構中的突起部分即無效宣告決定所述的「燕尾槽」。在系爭專利並非局部外觀設計的情況下,該部分不能作為設計特徵加以組合。從設計特徵上看,系爭專利正面中心處設置對稱分布的兩大兩小共四個心形孔,而證據3正面中心處僅有一個較大的方形通孔,兩者設計特徵的差異較大。從視覺效果上看,系爭專利相對於本件出示證據組合已有明顯區別。最後,關於是否存在組合教示的判斷。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般消費者很難能夠將證據1與證據3簡單拼湊起來得到和系爭專利實質相似的外觀設計。綜上,最高人民法院維持系爭專利有效之判決。

資料來源:專利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顯區別的具體判斷,2026年4月15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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